- UID
- 943
- 帖子
- 17391
- 积分
- 53287
- 阅读权限
- 90
- 注册时间
- 2005-7-11
- 最后登录
- 2015-6-20
- 在线时间
- 12693 小时
|
雨过天晴,历经两年多的一场大戏落下帷幕;法槌落下,无数人纠结不已的刘志军案尘埃落定:死缓。
根据新华社报道,7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国最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不仅此也,刑法还有“折上折”:依照上述条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此外,法院宣判,刘志军的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
这些财产中,根据官方媒体说法是374套房产,此外还有大量股票、股权等。
对于上述赃物,本案审判长白山云表示,此系刘志军滥用职权使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刘志军的案情,则早在6月9日该案开庭时已经得到公示: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为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
上述6460万元受贿款中有两笔共计4900万元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焦点:其中4400万元是刘指示丁羽心试图通过刘琳等三人给中纪委送钱想把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捞出来而花的,其中500万元是刘托丁羽心试图给中组部送钱把某位原铁道部副部长“跑”成部长接替刘志军而花的。
白山云则表示,刘志军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故法庭作出从轻处罚。
------------------
刘志军非法收受财物六千余万 一审被判死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昨日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
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國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北京二中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國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刘志军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
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國镓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國镓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北京二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媒体报道称,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和刘志军的辩护人争议的焦点是在刘志军受贿的6400余万元中,有4900万元是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用,对此刘志军是否构成受贿罪,法院对这部分事实是如何认定的?
该案审判长、北京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称,这笔事实的定性确实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刘志军授意丁羽心为其疏通关系解决相关事宜,丁羽心为此花费4900万元。刘志军的这一行为与一般的直接收受钱款的受贿行为确实有所不同,刘志军并未直接将该款收为己有,故刘志军的辩护人提出了刘志军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
白山云说,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提供了帮助;刘志军为防止有关部门正在办理的何洪达案牵连自己,以及为自己职务调整创造条件,授意丁羽心疏通关系。刘志军供认其事先明知丁羽心运作上述事项需花费巨资,且事后丁羽心亦将花费数千万元的情况告知了刘志军,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该款,但该款是丁羽心根据刘志军的授意、为刘志军的利益而花费;丁羽心的证言亦证实,其花巨资为刘志军办事,是对刘志军帮助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回报。综上,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上述钱款,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法院据此认定刘志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也都是按受贿罪来认定的。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对此办案机关在办理丁羽心案等其他关联案件时扣押、冻结了丁羽心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大量现金、股权、房产、书画等物品,此前媒体报道中所提374套房产、现金等均包括在内。这些款物系刘志军滥用职权使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办案机关对上述扣押、冻结资产的价值鉴定,法院认定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挽回,但考虑到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故对其未予从轻处罚,以滥用职权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在庭审前召开了一天庭前会议,而庭审只用时半天,有质疑称法院开庭是走过场,对此,白山云表示,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时间不长,很多人还不了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行情 专区)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刘志军案庭审前依法召集了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除就案件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外,还询问了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收集的合法性均无异议。因此在庭审时,检察机关对依法出示的证据采用了多媒体展示、归纳说明、宣读证言节选等方式予以简化举证,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举证方式无异议。
“刘志军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在法庭辩论阶段亦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仅对指控刘志军受贿4900万元的定性提出意见,使庭审得以半天结束。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全部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已查明了案件事实,法院保障了刘志军的各项诉讼权利。”白山云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