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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a某人注意了:男子博客连载48篇“嫖娼日记”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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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0: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男子博客连载48篇“嫖娼日记”获刑一年
2011-06-30 11:49:17 来源: 新华报业网(南京) 有41477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89)
核心提示:广西籍男子林某以网名“佛山大炮”在博客公开发表48篇嫖娼日记和171张淫秽照片。去年11月21日,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将其拘捕,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林某犯传授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其用来传播淫秽图文的手机一台。


因以网名“佛山大炮”在博客公开发表嫖娼日记和淫秽照片,引发浏览点击率超过1万,广西籍男子林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去年11月21日被捕,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获悉,被告人林某犯传授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前年3月以来,林某在佛山等地嫖娼70多次,并在互联网将有关嫖娼心得公开发表,引起极大争议。有网友甚至认为“佛山大炮”严重影响佛山形象。

林某,男,1988年9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09年3月份在互联网登录博客申请注册网名为“佛山大炮”,后将其多次嫖娼的情况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并写成网文后,在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员工电子阅览室电脑上网,登录自己的博客网页发表。

至2010年11月21日被抓获时止,林某共上传相片171张和网文48篇(经鉴定其中9张相片及48篇网文属淫秽物品),淫秽相片浏览人次为 4499次,其写于博客里面的《为亚运加油》等48篇淫秽网文浏览人次为7025次。“佛山大炮fans”转贴在某论坛上的被告人的淫秽文章和相片的点击数为55756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林某对罪名供认不讳,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南海区人民琺院近日作出的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传授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其用来传播淫秽图文的手机一台。

“佛山大炮”向司法机关供认

五年嫖娼三百次一天两次很常见


林某第一次嫖娼是在17岁,那年他在梅州打工。一天晚上,一位熟人带他到一家发廊嫖娼,自此以后就“觉得嫖娼就像吃饭一样平常”。从2005年到2010年,他一共嫖娼大概300次。

林某供认,2009年3月份,他注册了一个名叫“佛山大炮”的博客,他的第一篇嫖娼日志是“谈性讲爱”。自此,林某嫖娼之后都会将“心得体会”用手机编写好,有时还配上他和卖淫女的合照,然后发到博客上。

此外,在日记里林某对他嫖娼经历过程写得非常详细,不但有嫖娼的场所名称,还有具体体验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技师评分、特色服务等。

林某在日记透露,他一天嫖娼一两次很常见,有时一天甚至三次,也有连续5天嫖娼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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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011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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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0:41 |只看该作者
大炮重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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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神仙?妖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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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0:43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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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英俊其他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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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1:25 |只看该作者
不是和我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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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月牙儿233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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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1:44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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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英俊其他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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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1:54 |只看该作者
小月牙儿233 发表于 2011-6-30 21:44
姐姐 你心理变态

我心理很纯洁啊,小月你真的不懂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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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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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2:11 |只看该作者
姐姐 你心理变态
熊和兔子在森林里便便,完了熊问兔子“你掉毛吗?” 兔子说“不掉~”
于是熊就拿起兔子擦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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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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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2:42 |只看该作者
这一年有得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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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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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2:58 |只看该作者
5年300次一天2次,语文老师死的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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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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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3: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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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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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3:06 |只看该作者
5年300次还好意思炫耀,看我们足哥一夜10次郎都没说话,你还要花钱,我们足哥都是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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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00: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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