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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0424/23389742536.shtml
“律师伪证罪”本身在刑法上就存在争议,公安、检察人员、一般当事人、证人,都可能做伪证,为什么要将辩护人的伪证罪凸显出来?我始终觉得,这个罪名需要特别谨慎对待,不能随便用。要构成伪证罪,必须是证据完全确凿,不能仅仅凭借言辞证据。
在刑事辩护中,公安检察机关代表國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作为个体的被追诉者,面对的是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律师的作用,就是为处于公权机关控制之下的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他辩护,这是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 ……
在如今这种“律师伪证罪”被滥用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如果询问当事人有没有被刑讯逼供,口供是不是被逼出来的,都容易落入教唆翻供、伪证的口袋。
李庄案“第一波”时,律师界第一个反响就是“刑事辩护危险论”。“第二波”再来,我觉得,这是给那些敢于唱反调的律师一种警示:翻旧账。你以前代理过的案子,哪怕已经审理了结的案子,也可以再追究你的责任。可是,律师群体是法律共同体中重要的一员,是法治理念和实践的重要实践者和传播者。这个职业就是要说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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