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八达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3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庄案与法治进退

[复制链接]

866

主题

22

好友

10万

积分

黑暗执政官

闻昆吾方始,知秋珉而入林

2007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2008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4-27 08: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0424/23389742536.shtml

“律师伪证罪”本身在刑法上就存在争议,公安、检察人员、一般当事人、证人,都可能做伪证,为什么要将辩护人的伪证罪凸显出来?我始终觉得,这个罪名需要特别谨慎对待,不能随便用。要构成伪证罪,必须是证据完全确凿,不能仅仅凭借言辞证据。

  在刑事辩护中,公安检察机关代表國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作为个体的被追诉者,面对的是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律师的作用,就是为处于公权机关控制之下的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他辩护,这是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 ……

在如今这种“律师伪证罪”被滥用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如果询问当事人有没有被刑讯逼供,口供是不是被逼出来的,都容易落入教唆翻供、伪证的口袋。

  李庄案“第一波”时,律师界第一个反响就是“刑事辩护危险论”。“第二波”再来,我觉得,这是给那些敢于唱反调的律师一种警示:翻旧账。你以前代理过的案子,哪怕已经审理了结的案子,也可以再追究你的责任。可是,律师群体是法律共同体中重要的一员,是法治理念和实践的重要实践者和传播者。这个职业就是要说话的!
卿晓寒夜,须知朝阳
胸大了不起么,爽的又不是自己!

12

主题

0

好友

8444

积分

大象

2
发表于 2011-4-27 09:00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Archiver|八达网    

GMT+8, 2026-2-12 17:45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