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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徐泽荣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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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4: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琺院刑事判决书
(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徐泽荣,又名高卫国,男,一九五四年一月十四日出生于湖北武汉,四川省荣县人,汉族,留英博士,香港居民,香港住址为:北角建明大厦13B。暂住:番禺洛溪江花园丽彦楼8-904,捕前为“香港亚洲科学出版社”社长、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中山大学东亚研究所兼职副研究员。因涉嫌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非法经营罪,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七月二十九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國镓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黄恳儒,系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一诉字(2001)第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泽荣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非法经营罪,于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泽荣及辩护人黄恳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九九二年初,被告人徐泽荣以写关于朝鲜战争的论文为由,在广州从庄竹霞处借到《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总结》(下简称经验总结)中的《经验总结一、战争简史》、《经验总结二、战术经验总结》、《经验总结三(上)、集团军、军、步兵师战例选辑》、《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共四本书;同年九月,徐泽荣通过丁宁虹找到了《经验总结三、(下)步兵团、营、连、排战例选辑》;同年十月,徐到北京找到军事科学院教授齐德学,向齐借到《经验总结四、对敌军的研究》。被告人徐泽荣在取得上述资料的同时,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进行复印、翻拍、微缩。徐在取得上述资料复件及胶卷后,由其本人或通过袁秋讯等人将其偷带到香港。此后,徐泽荣指使袁秋讯将《经验总结》卷一至卷四的文、图复印件和战例图微缩胶卷从香港寄给韩国战略研究所所长洪晨泰。洪晨泰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共给徐泽荣寄了二千五百美元的报酬。《经验总结》等资料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尚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资料。
     一九九三年春,被告人徐泽荣在香港成立“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至二零零零年三月,徐泽荣在深圳先后以“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亚洲科学出版社”的名义非法从事出版书刊业务,非法出版《变化中的台塆:观察与思考》等书刊共二十五种,60900册。上述二十五种出版物,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徐泽荣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两起犯罪事实,分别在庭审时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告人的书信、搜查记录、扣押清单、复印的情报照片、密级鉴定书;被告人在港公司注册资料、账本、账单、书籍拍照、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书;相关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泽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非法经营罪,诉情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泽荣在庭审时承认控罪,并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其辩护人辩护称徐泽荣为境外提供情报的最初主观故意不明显,其行为属於“情节较轻”,有关部门的密级鉴定没有法律依据。辩护人亦辩护称被告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属於单位犯罪,其在新刑法实施前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应追究。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初,被告人徐泽民从英国返回广州渡假。在广州军区原副司令员庄田家作客时,徐见到五十年代作为内部资料出版的《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总结》(下简称经验总结)和《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即以其正在写关于朝鲜战争的论文为由向庄田的女儿庄竹霞提出借阅。庄竹霞同意,将《经验总结一、战争简史》《经验总结二、战术经验总结》《经验总结三(上)、集团军、军、步兵团战例选辑》、《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共四本书交给徐,并叮嘱徐,这是内部资料,注意不要外传,不要复印。徐得书后,将这四本书交给广州中山大学的图书馆进行文字部分和附图的黑白复印,其中文字部分一式二份,战例图部分一式一份。并用照相机将这几本书的封面进行拍照。徐泽荣在取得上述资料后,便写信与韩国战略研究所的所长洪晨泰,徐在信中介绍了该套资料的内容,称该资料是罕有的历史资料,可以有偿提供,并先寄了该资料的封面照片、出版序言以及战例图复印件样品。洪收到信后马上回信表示有意购买,并称尚须补齐《经验总结三(下)》和《经验总结四》,同时提出战例图除黑白复印件外,还要有翻拍的微缩胶卷。
    为此,徐泽荣于一九九二年九月,通过原南京高级步兵学校政委于秋生的女儿丁宁虹找到了《经验总结三、(下)步兵团、营、连、排战例选辑》。此外,徐还到北京找中国军事科学院教授齐德学,向齐借到《经验总结四、对敌军的研究》。徐在取得上述二本书后,又交由他人进行复印,仍是文字部分一式二份,战例图部分一式一份。由於洪晨泰提出战例图要有翻拍的微缩胶卷,徐泽荣又通过其继女徐霄鹰同学符国冰的介绍,由广州中山图书馆微缩室的黄延生,将《经验总结》中的战例图进行多次翻拍,共翻拍冲印成多卷胶卷。徐泽荣在取得上述资料复制件及胶卷后,由其本人或通过其妻袁秋讯等人将其偷带到香港。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又由其本人或指使袁秋讯将《经验总结》卷一至卷四的文、图复印件和战例图微缩胶卷分多次从香被中共荒谬判刑13年的香港学者徐泽荣港寄给洪晨泰,洪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共给徐泽荣寄了二千五百美元的报酬。
    上述资料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尚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资料。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有國镓安全机关的立案侦察通知,破案情况报告、结案报告材料在卷,反映了案件的侦破过程。
    二、有徐泽荣给袁秋讯的信,袁秋讯给徐泽荣的信在卷,证实时在英国的徐泽荣通过书信安排袁秋讯负责落实好《经验总结》中部分资料的复印、微缩等工作,并设法带至香港,袁秋讯也按徐泽荣要求,将资料及胶卷寄给韩国洪晨泰。
    三、有徐泽荣给洪晨泰的信在卷,证实徐泽荣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在香港将微缩翻拍的二十三张战例图寄给洪晨泰。
    四、有搜查记录、扣押清单在卷,國镓安全机关对徐泽荣住所进行搜查,所扣押物品有计算机、书籍一批,其中包括《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总结》、《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两套书共六本以及徐泽荣与袁秋讯等人来往的信件一批。
    五、有复印的《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总结》、《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共六本书的照片在卷。
    六、有证人庄祝(竹)霞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泽荣到她家看望她的父亲,说他正在写博士论文,需要收集资料,并向她借《朝鲜战争经验总结汇编》约四册书。当时她对徐说这是内部资料,不要外转,徐还向她保证不会外传。
   七、有证人齐德学的证言证实,大概在一九九四年,徐泽荣到其北京的家中向其借《抗美援朝经验总结之对敌军的研究》一书,借了二、三个月后,他通过广州军区司令部编研室的吴基林寄还。
   八、有证人徐霄鹰的证言证实,在九二、九三年间,她帮助徐泽荣拍了有关朝鲜战争的地图与照片,徐还让其复印《经验总结》这套书的部分资料,并且她介绍徐泽荣认识了中山图书馆的符国冰。
    九、有证人符国冰的证言证实,一九九一年,她经同学徐霄鹰介绍认识了徐泽荣,后徐泽荣需要查找一些缩微资料,她便介绍了缩微室的黄延生给他认识。
    十、有证人黄延生的证言证实,约在九二年至九三年间,经其同事符国冰介绍认识了徐泽荣,并帮徐翻拍了一本朝鲜战场的战例图,约有百多张。
    十一、有证人袁秋讯的证言证实,一九九二年徐泽荣把从庄竹霞处借到的《经验总结》复印好后,由她带到香港,因资料很多,怕被海关查,还托朋友帮带一部分。其后,徐泽荣从丁宁红处借到的资料经复印后,也是由她带至香港的。另外,她还按徐泽荣要求把这些资料寄到南韩,当时她问徐为什么要寄这些资料给他们,徐说:“不要紧,这些都是过时的资料,已经解密了。他们还答应给我资料费。”
    十二、有广东省國镓安全厅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在卷,证实署名“徐泽荣”的书信为徐泽荣所写,署名“秋讯”的书信为袁秋讯所写。
    十三、有密级鉴定书在卷,上述资料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属尚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资料。
    十四、有被告人徐泽荣的供认和亲笔供词在卷,被告人徐泽荣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有罪供述,对为境外非法提供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以及经过与有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上述各项证据材料均在庭审时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一九九三年春,被告人徐泽荣在香港成立“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后,开始在内地以“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亚洲科学出版社”的名义非法从事出版书刊业务。其揽到生意后,先后将书稿交由“深圳美光印刷厂”、“深圳大舜公司”等单位从事植字、排版等业务;并于一九九八年四月至一九九九年三月,租借深圳华侨城汇文楼30楼作为办公室,雇请张妍植字、排版。其中部分书刊由“深圳市汇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张峥、黄芝华、“深圳中华商务公司”的聂碧波等人进行封面设计和出胶片等工作,聂又将胶片交给张海龙,由张海龙进行印刷及将印好的书发往境内、外。一九九九年七月,徐泽荣迁入广州番
禺洛溪丽江花园丽彦楼8-904后,仍通过电话、传呼机、邮政快递等方式安排在深圳的张妍为其植字、排版和与“汇特”公司联系出胶片,继续非法从事出版业务。
    从一九九三年起,徐泽荣先后委托“广州东山彩印厂”、“深圳宣发印刷厂”和深圳其它一些小的印刷厂为其印刷非法出版物。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至二零零零年三月,徐泽荣非法出版的书刊共二十五种,60900册,分别是《变化中的台塆:观察与思考》(1000册)、《再看台塆》(1000册)、《世纪之交的台海关系》(1000册)、《开心炸弹》第二期(5000册)、《香港回归与南中国区域社会的发展》(1000册)、《台塆的政治转型》(1000册)、《跨世纪的曙光》(1000册)、《南中国的崛起》(1000册)、《海峡两岸土地法律制度比较》(1000册)、《海峡两岸律师制度比较与律师协作探讨》(1000册)、《海峡两岸司法制度比较研究》(1000册)、《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与研究》(1000册)、《***风采录》(2000册)、《福州生活指南》(3000册)、《人书》(1000册)、《厦门商贸旅游图》(30000张)、《网络通讯》一九九九年第九期、十一期、二零零零年第一期(三期共2400册)、《转轨时间的政治发展》(1000册)、《人的驯化、躲避与反抗》(1000册)、《小小环球:杨漫克国际评论集》(500册)、《星条旗在燃烧:杨漫克美国评论集》(500册)、《混血情结:杨漫克人文评论集》(500册)、《透过历史看台塆》(1000册)、《台海两岸的发展前景》(1000册)、《蔬菜的光温生态反应与利用》(上册)(1000册)。上述二十五种出版物,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该二十五种书刊的出版,徐泽荣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三十三万。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有國镓安全机关的立案侦察通知,破案情况报告、结果报告等材料在卷,反映了案件的侦破过程。
    二、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资料在卷,证实被告人徐泽荣自一九九三年起,在香港先后成立了“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亚洲科学出版社”,这些机构的主要营业性质为出版。
     三、有扣押清单在卷,國镓安全机关对被告人徐泽荣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徐泽荣用于记载非法出版经营情况的账本、账单以及合同。
     四、有对非法经营的账本、账单、二十五种书刊拍照的照片在卷。
     五、有张峥、黄芝华的证言在卷,两人均是“深圳市汇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主管,张峥、黄芝华证实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零零零年四月,她们承接被告人徐泽荣的《小小环球:杨漫克国际评论集》等书刊的封面设计、出胶片工作,其中张峥还按徐泽民的要求,将《台塆两岸的发展前景》的胶片交给聂碧波去印刷。
    六、有证人聂碧波的证言证实,一九九九年底被告人徐泽民将《透过历史看台塆》的胶片交给他,委托他找人设计封面,并由他把胶片交给张海龙印刷;二零零零年三。四月间,聂按徐泽荣的要求找张峥取《台海两岸的发展前景》的胶片,并交给张海龙印刷。
    七、有证人张海龙的证言证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聂碧波将《透过历史看台塆》的胶片交给他;二零零零年二月,聂又将《台海两岸的发展前景》的胶片交给他。此两本书他都交由深圳新视线印刷厂印刷,并按徐泽荣提供的地址发往境内、外。
    八、有证人张妍的证言证实,她受雇为被告人徐泽荣打字和排版。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零年三月,徐泽荣交给她在深圳完成了《人的驯化、躲避和反抗》等八种书刊的植字、校对、排版,并按徐的要求交给“汇特”公司出胶片。
    九、有证人廖桂龙、王雅平、洪连椿、倪会民、朱裔新、姚永朴、金泓钒、邓汝帮等人的证言在卷,他们都是上述书刊的作者或编者,他们证实由他们交纳书号费或出版费,被告人徐泽荣则提供书号或者负责植字、排版、出胶片直至印刷等出版的工作。
    十、有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书在卷,上述二十五种出版物,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十一、有被告人徐泽荣的供认和亲笔供词在卷,被告人徐泽荣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有罪供述,对非法经营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非法经营的数额的供述与有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上述各项证据材料均在庭审时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泽荣无视国法,其行为已独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泽荣作为研究国际政治的学者,深知《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总结》和《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等资料的重要价值,在明知这些资料属内部资料、尚未公开、不能外传的情况下,假借学术研究为名,以复印、翻拍、邮寄等手段,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其行为已构成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且该情报属我军尚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资料,已对國镓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此外,被告人徐泽荣在不具备在内地从事出版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三十三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泽荣的辩护人辩护称徐泽荣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的最初主观故意不明显。经查,被告人徐泽荣在被明确告知“属内部材料,不要外传”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积极向外非法提供上述材料,并且向其妻谎称“资料已解密”,可见其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又辩护称被告人行为属於“情节较轻”,不应由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涉及的我军《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总结》这一资料的特点,由國镓安全机关提请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根据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鉴定结论,上述资料属尚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资料,被告人徐泽荣的行为已对國镓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亦称被告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属於单位犯罪,其在新刑法实施前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应追究。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泽民在港成立的“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等机构并无在国内进行合法登记,其以单位的名义是为了便於进行非法出版经营活动,而且违法所得大部分被徐泽荣用于个人开支,因此,被告人徐泽荣的非法经营行为是自然人犯罪,该非法经营行为属连续犯罪行为,尽管跨越新旧刑法的实施,必须一并予以追诉,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琺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國镓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琺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泽荣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琺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姚辉
   审判员:王育平
   代理审判员:周礼平
   书记员:胡邵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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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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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4:34 |只看该作者
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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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XIA & ELC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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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4:34 |只看该作者
高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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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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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4:35 |只看该作者
????
人到万难需放胆,事至两可要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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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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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4:36 |只看该作者
韩国陆军研究院把其翻译成韩文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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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陆军研究所翻译成韩文出版.jpg

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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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lala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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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4: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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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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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4:38 |只看该作者
哦关于朝鲜战争的东西估计这里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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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富可敌国

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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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4:40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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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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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6:39 |只看该作者
脑子进水了吧,为了这么点钱坐十几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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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6: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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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法律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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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6:45 |只看该作者
被告徐泽荣
看了这几个字就不要看下去了。
刑事审判用的是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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