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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刚句,和任何一种人权一样,言论自由也是有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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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0: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责任,没有成本的权利,言论自由也如是。我们在追求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必然会面对言论自由给我们带来的种种困扰,痛苦甚至灾难。往小了说,隐私泄漏,往大了说,國镓安全,社会犯罪,都是言论自由可能带来的恶果。但是正如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因为付出了成本而否定言论自由。

美国的例子就不举了,就说说我学校的事情。自从这个学期以来,学校已经收到了多起炸弹和校园枪击的威胁,有一次甚至在学校里真的起出了炸弹。但是学校和警方并没有要求媒体不报道这些事情,只是各方尽好自己的责任,学校受到威胁就疏散学生,警方就抓紧破案,没有人说是媒体报道招来了下一次炸弹客。

当然,言论自由和國镓、社会安全,个人隐私之间自然需要一个平衡的边界。但是这个边界应该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妥协得来的。对言论自由文革式的控诉,不能把我们带向安全,只能带向朝鲜。
上士闻道,勤而行之;
中士闻道,若存若亡;
下士闻道,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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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0:22 |只看该作者
有人馬上要渴死了

你說: 水喝太多, 會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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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0:36 |只看该作者
有人馬上要渴死了

你說: 水喝太多, 會死人的
s9nn9s 发表于 2010-5-12 20:22

签发王克勤《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的总编辑包月阳刚刚被免职。

==================

你是在为这句话做注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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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0:53 |只看该作者
我无法理解 当某种言论,行为 对社会,國镓,个人造成伤害的时候

还得听之任之,不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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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0:58 |只看该作者
我无法理解 当某种言论,行为 对社会,國镓,个人造成伤害的时候

还得听之任之,不加以约束
投诚组 发表于 2010-5-12 20:53

当然要约束,问题是怎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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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1:00 |只看该作者
当然要约束,问题是怎么约束。
aaafffei 发表于 2010-5-12 20:58

行动 危害就制止
言论危害就不准说

基本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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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1:04 |只看该作者
行动 危害就制止
言论危害就不准说

基本就这样吧?
投诚组 发表于 2010-5-12 21:00

ok,那哪些言论可以说,哪些言论不能说,谁说了算?需要不需要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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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2: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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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3:18 |只看该作者
南平血案众多媒体报道的角度才是引发争论的关键,而不是准许不准许报道的问题。
流星雨下 发表于 2010-5-12 22:56

我支持言论自由要合法阿,问题是法在哪里,怎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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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昆吾方始,知秋珉而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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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3:22 |只看该作者
哥这种英明独裁是最好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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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3: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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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3:29 |只看该作者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911倳件美国及大部分主流媒体的报道角度肯定跟半岛这类的媒体的报道角度不同。不存在什么违法不违法这类的说法。
流星雨下 发表于 2010-5-12 23:26

法律之上,就是道德了,但是道德可以用来立法,但是道德不能用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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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3: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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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3:52 |只看该作者
混淆职业操守和妨碍言论自由这两者的根本不同才是南平倳件争论的关键所在。
流星雨下 发表于 2010-5-12 23:42

对阿,可以并且应该立法规范职业操守,只要有成文法律可供遵守就行。我的point仅仅是,只有立法才可以监管言论,行政手段管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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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00: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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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00: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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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00:16 |只看该作者
德国有什么这类的法规吗?关于这类角度不同的?
流星雨下 发表于 2010-5-13 00:04

德国的媒体法立法权是属于各州的,它们是民法和刑法的下位法。另外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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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00:43 |只看该作者
说就说吧, 其他都没事

至少有个共同点要认识到吧? 就是杀人者总是必定有重罪的。

这个在媒体上必须达成共识。
平湖暗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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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线是王道,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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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00:50 |只看该作者
我神经比较大不怕不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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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01: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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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诚组 发表于 2010-5-12 20:53

西方國镓也有诽谤罪,无论个人或者媒体也不能散布危害國镓和社会的言论。言论自由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应该说:“除了法律不允许的,其它都可以说。”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法律如何规定什么是不允许说的。中国的问题就是这些法律外延太宽,可供解释和发挥的地方太多。比如我说炡椨存在种种问题,也能拿出相应证据,并希望它变的更好,你说我是爱国,还是危害國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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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02:07 |只看该作者
看来又是我说的不够清楚,我想知道的是对校园杀人案这类恶性案件的凶手进行一些多方面的解读、有可能在短期内引起效仿者的报道是不是有法律会去规定?就如南平倳件中绝大部分中国的媒体对凶案的报道侧重于他的可悲 ...
流星雨下 发表于 2010-5-13 00:37

这方面没啥规定啊,电视节目还经常讨论这种恶性犯罪,抢银行什么的画面都是直接上新闻的,不过杀人的画面电视上我倒是没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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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02:08 |只看该作者
说就说吧, 其他都没事

至少有个共同点要认识到吧? 就是杀人者总是必定有重罪的。

这个在媒体上必须达成共识。
日理万姬 发表于 2010-5-13 00:43

现在的媒体对TG似乎有一种非暴力不合作的趋势。以所谓的南方系最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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