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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系假新闻系列]“國镓赔偿法”基本成为“國镓不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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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5: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4月26日至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会议将第四次审议《國镓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据《新京报》4月27日报道,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國镓赔偿。《中广网》北京4月27日的报道进一步解读了这个“放人不赔”的具体情况:如果未超出法定羁押期,即使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无罪释放,也可以不予國镓赔偿。

事实上,媒体所说的“错拘不赔”,是指第四次送审的《國镓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刑事赔偿”这一章项下的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相当于颠覆了去年第三审时确立的國镓赔偿“结果归责”普适原则,在未来可能出台的新國镓赔偿法“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及“司法赔偿”三大门类下,“刑事赔偿”将出现“违法责任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混合适用的情况,这相互排斥的原则,无疑会使新法倒退回到旧法的水平,而由于法律公开设立了一个责任“豁免期”,更可能恶化遭受错误拘留的公民的维权环境。

國镓赔偿责任的产生,不是在两个平等主体在“你情我愿”的环境下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在强大的國镓机关积极干预公民生活后产生的损害责任赔偿问题,让 “弱小的公民”去证明“强大的國镓”的行为“违法”性,那是基本上十有八九是行不通的,故民间把“國镓赔偿法”戏称为“國镓不赔偿法”。这样的“戏弄”,实是法律目的搁浅的写照。同理,给“强大的國镓”一个干预个体公民的责任“豁免期”,也一样是进一步把“國镓赔偿法”沦为“國镓不赔偿法”的不归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期应在14天至37天,但同时存在补充侦查技术环节情况下,拘留期被“拉抽屉式”的开闭中无限拉长,而每一次拉长,都会指为是合法的。
上士闻道,勤而行之;
中士闻道,若存若亡;
下士闻道,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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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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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5:54 |只看该作者
以后群众完全是任其宰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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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回来了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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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5: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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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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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04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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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途那么艰远,我一定会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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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11 |只看该作者
一群文盲加法盲,懒得再解释一遍了。
生死看淡,不服就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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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ffe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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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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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回来了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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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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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7:14 |只看该作者
xiongdawe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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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9:0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吧,好好读下法条原文,不要那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媒体用标题给误导了,也别看到个不予國镓赔偿的条文激动起来,会发现事情其实不是你原以为那样的,认识事物就怕有先入为主的成见了
It's the best day of times,it's the worst day of times;

it was the age of wisdom,it was the age of foolishness;

it was the epoch of belief,it was the epoch of incredulity;

it was the season of light,it was the season of darkness;

it was the spring of hope,it was the winter of  despair;

we had everything before us,we had nothing before us;

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o Heaven,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he other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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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9:09 |只看该作者
认识事物就怕有先入为主的成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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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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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9:10 |只看该作者
师专生,你叫个屁!
哥回来了 发表于 2010-4-28 16:30

你好,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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