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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商城0元空调案件,今天上庭了,被告消费者回来说很爽+爽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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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0: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被告BLOG地址: http://www.internet315.com/



京东商城360buy空调门倳件全过程回放
2008-05-08日晚22点,在京东商城选购空调的王先生看到一款标价0元促销的特价海尔空调,王先生便下单订购了【一台】海尔空调,并与当时使用支付宝在线支付总价为【5元】的货款,订单当即得到京东商城的确认。(总价=产品价格+快递费)
2008-05-090835分,王先生支付的货款得到京东商城财务人员的确认到账
2008-05-12日上午,京东商城客服在经过了5天之后,终于致电王先生,表示那个空调由一名新入职的工作人员标错了价格,要求王先生自己撤销订单(请注意是【要求】,不是请求),并给予京东商城共计180元东卷作为补偿(关于东卷的使用说明:需要现在京东商城消费到约5000元的时候才可以把这些东卷使用掉,而且这些东卷在网上有很多免费的可以直接使用的促销劵)。因为王先生不能满意京东的这种态度和没有任何诚意的处理方式,王先生当即予以回绝!(从此京东商城再无联系过王先生)
2008-05-12日晚,京东商城在没有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恶意删除订单。请注意此时正值四川汶川大哋震的灾难时刻。
2008-05-15日,京东商城在首页右边偏下位置发表一份声明链接(请注意是声明,不是致歉书,也不是道歉信,在声明中没有对恶意删除订单的行为有任何的表述,声明发表时间为15日,但是他们标注的时间却是13日)
2008-05-18日,京东商城的此次空调门倳件被【电脑商情报】上海版以《京东商城单方面删除订单 网友讨说法》为题进了报道
2008-05-14日,上海消费者王先生与其他数十位上海的消费者向上海消协集体投诉京东商城。(约16日消协反馈,他们已经多次与京东商城进行沟通协调,但是上海京东直接推脱到北京京东,消协因为自己只有协调权没有管辖权就此作罢)
2008-08-0218点,上海电视台通过上海消协找到王先生作了一个采访,此倳件被上海新闻综合台的18点【新闻透视】栏目进行了曝光。
2008-08-05日,此次倳件被中央电视台CCTV12[中国法治报道]进行了曝光。
2008-10-26日,在事发半年后,京东商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琺院起诉上海消费者王先生买卖合同纠纷,王先生于今日收到EMS发送琺院传票。
2008-11-02日,上海消费者王先生提出【琺院管辖权异议】,并于当日通过EMS发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至北京海淀区人民琺院。
2008-11-14日,上海消费者王先生收到北京海淀区人民琺院EMS发送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琺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琺院管辖。此诉讼案件还在移送过程中。
2008-11-18日,北京京华日报以【网站限定诉讼地点对消费者不公,琺院裁撤网站霸王条款】进行报道,北京晨报以【网站指定管辖琺院首次被判侵犯消费者权益,网民打官司,网站不能自定地】进行报道,同时被新浪、搜狐、网易、中新网、猫扑等国内各大网络媒体在头版或者显要位置进行了转载报道
2008-11-25日,本人EMS发出《致京东商城刘强东先生的一封函》,单号ER377542465CN,已经于2008-11-27 11:15:00签收,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的回信,也就是说我本人表达了只要他们肯道歉就可以协商解决的意愿,他们是拒绝了!
2008-12-19日,本人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琺院六里法庭的新的开庭传票,地址:上海浦东德州路111号 六里法庭第四庭,时间:2009年01月15日 下午 13:45分开庭,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21132号 【更新内容】
等待开庭,欢迎各位朋友和媒体参与旁听,请带好本人身份证件,提前30分钟到庭,请留意后续更新!
                                                        
                                                                                                                                            Internet315.com消费者王先生 2008-12-01日16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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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0:53 |只看该作者
被告消费者当庭提交《反诉书》,京东商城360buy诉消费者网路购物买卖合同一案
京东商城360buy诉消费者网路购物买卖合同一案已于2009年01月15日下午13时45分上海浦东六里琺院第4 法庭开庭审理!

特别注明:此案还在审理中,现在只是进行完第一次庭审,法官没有宣判!

这是本案被告,也就是消费者当庭提交的《反诉状》,现在搜狐首发,与大家分享,后期我还会与大家共同分享更多的信息,请大家关注我的博客http://www.internet315.com和 搜狐IT频道IT社区



在此特别感谢网站 搜狐网IT频道http://it.sohu.com/和IT社区http://club.it.sohu.com/main.php?c=69&b=it&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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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个人     悍丝俱乐部-ID lwzq79 及万能的焊丝

                             搜狐IT频道编辑-ID ha-ben85 和 搜狐IT论坛版主-ID mking4



《反 诉 状》

反诉人(原审被告):王** 民族 汉族 19** 年**月1 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
电话:13*********
被反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向反诉人赔礼道歉。
2、赔偿反诉人损失8299元。
3、本案的诉讼费、反诉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05-08日晚约22点,我在京东商城选购空调时看到一款促销的特价空调,海尔(Haier)2匹家用立式冷暖空调,型号为KFRd-50LW/A(QXF),酒红色澳运风系列,通过网络我当时就下单订购了一台,并使用支付宝在线支付总价为【5元】的货款,订单当即得到京东商城的确认。

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就应严格履行合同交付空调的义务,我认为被反诉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将诉争商品放在特价促销栏目内,存在以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为目的,为消费者设置了一个消费陷阱,不是原告所称重大误解!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信息社会,得知京东有特价促销的时候,会第一时间通过各种论坛、聊天软件等互联网传播方式,共享给网友,不管会不会去买的,都会通过共享信息资源而了解京东商城、了解京东商城的低价,而京东商城得到推广,并从中得到提升形象的利益!

自己工作人员错标价成了被反诉人误解的理由,也成了撤销合同的借口,作为消费者的我没有误解你京东商城,是你非说你自己做错了,然后叫我们普通消费者承担你做错的后果,为您买单,然后你是经济利益、社会名誉一起双丰收,鱼与熊掌兼得,消费者就会被玩弄于股掌之间。并且不仅仅出现了“错标价”还出现了 “错确认”等一系列的错,这些错最后都转嫁成了消费者的错,我认为被反诉人根本就没有错,为了达到轰动效益和经济利益双丰收,在达到轰动效益的后,积极踊跃的“认错”,从而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目的。被反诉人的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并不相悖,不存在误解之说。

从以下3点也可以得出此合同不存在误解的情况
1、2008年5月15日被反诉人在京东商城发表过一份声明,但并未在主要位置,且标注日期为13日,而订单的产生是05-08日,相差了达7天之多,何来的起诉状称的“立即发布声明”。
2、京东商城在网上出售商品均标有市场价和京东价,并且京东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并标明“如果您发现有比京东价格更低的,欢迎举报... ”字样,说明其价格是极具煽动性的,那么是不是说只要在京东商城购买的物品都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都是无效的呢?都被标错了,都要被撤销呢?
3、被反诉人只有在12日中午前后于被告电话联系过一次我并没有拒不理睬,唯一的一次来电,本人作了认真的接听与沟通,而强加给我的好处是给予180元的东卷补偿,此东卷的使用是以必须在京东商城再次消费满约5000元后才能使用,并且此类东卷网上到处都是免费的发放。我个人认为这不是补偿这是一个套牢消费者的陷阱。

上海电视台从虹口消费者协会处获得被告的联系信息,就此倳件对被告进行了采访,被告所述都是实事求是和个人的消费感受,没有任何肆意诋毁的意思,被反诉人诉状称“在有关媒体诋毁原告商誉”,本身就是对反诉人的诽谤,并且被反诉人开办的电子购物网站“京东商城”2008年05月12日在没有获得司法判决此合同是无效的前提下,且在未获得用户同意就私自强行删除了用户订单,已经构成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被反诉人应公开向我赔礼道歉。

由于被反诉人不履行与我之间的合同,给我造成了损失,依据《合同法》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数额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空调价格在被反诉人诉状中表述为8299元,由于被反诉人不履行合同给我造成损失,损失数额即为空调价款,被反诉人理应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不存不在重大误解,被反诉人违约给我造成损失,请求琺院支持我的反诉请求。
此致

上海浦东区人民琺院
反诉人:王**

2009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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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线是王道,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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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0: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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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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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1:09 |只看该作者
为了捡个漏洞闹这么半天,烦不烦
叔叔有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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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1:15 |只看该作者
商家的错每次都是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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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8:31 |只看该作者
LS和LS的LS代表了2种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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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8:57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中国特色的典型商家
呵呵
被告消费者回来说很爽+爽歪歪 是有人 加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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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9:11 |只看该作者
7# hasupr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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