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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议会通过“全球网络自由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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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04: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美议会通过“全球网络自由法案”

由共和党新泽西州议员克利斯.史密斯于今年一月再次提出的“2007年全球网络自由法案”(H.R. 275: Global Online Freedom Act of 2007)今天(10月23日)在众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上,经过辩论之后,得到大多数在座议员的支持,获得通过。这一条法案的中心内容是:“促进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保护美国的企业,使之不致强制性地被迫参与外国政府的迫害行为以及为其它的目的服务”。 这项法案的通过,对于中美之间的商业、媒体甚至外交关系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表决之前的讨论会上,史密斯议员在他的陈述中,指出(此处有删节)政府的做法特别恶劣。如一名越南记者在网上介绍民主的定义,也被当局判了五年。美国电子科技公司参与不自由国家的封锁、过滤和散布病毒的工作,思科公司还把侦测技术卖给(此处有删节)的国安警察,这是不能容忍的。

另一位民主党华盛顿州的亚当.史密斯议员提出了反对的意见,他认为限制美国公司的科技出口是很敏感的问题。国会不应立法来干预,这反正也解决不了真正的问题。

主持会议的兰托斯议员在宣布提案表决之前,再次强调,如果美国政府定出了明白的规定,今后如果中国政府再胁迫雅虎或古狗等公司交出什么用户的个人资料或者要求他们作出自我审查的措施时,他们可以说,按照美国的法律,我们无权这样做。

于是,这个由史密斯提交,得到共和党的兰托斯、沃尔夫、罗拉巴克等五位议员支持的275号法案,以绝对多数的赞成票获得了通过。

下面是“2007年全球网络自由法案”的要点:

1.促进媒体在搜集、接收、传布讯息和思想的自由

2、发挥美国的影响,使用一切适当的工具来支持信息的自由传播

3.制止美国企业参与限制因特网自由的国家之网络审查行为

国会表达如下的愿望:

1. 总统应当寻求国际结盟来保护因特网自由

2. 美国公司如果协助外国政府来限制美国所支持的网站的话,他们就违反了美国的外交政策利益

修改“1961年对外援助法案”,对外国的电子信息传播自由给予支援。

在国务院成立“全球网络自由办公室”。

每个年度向总统提交那些限制因特网自由的国家。禁止美国企业在这些国家中透露个人的电子通讯资料。

禁止美国企业从网络上收集并保存有关个人身份的资料,并且将之提供给有关当局,除非这是合法的、出于跟加强外国人法有关的目的。

要求美国公司向“全球网络自由办公室”报告限制因特网自由国家中有关审查网络的讯息。

禁止美国网络公司在限制网络的国家中,去从事阻塞美国所支持的网站的服务。

我们应当有一份向控制网络国家出口控制网络自由的商品的详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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