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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子:
第一个案子是这两天看到的:一男子杀死强奸其女友的另一男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15万。
第二个案子是很多年前的南京教授组织换妻活动,公开审理,被以组织淫乱罪判刑。
我着重要说的是第三个案子,是大约10几年前在央视《今日说法》节目看到的,事发浙江省,一禁毒警察为了获得功绩,私自准备大量毒品,并包装好,许以高价让一出租车司机把这盒东西带到另一地点,然后在半路拦截该出租车,查获毒品。事后该警察的行径很快被查出来,我觉得有意思的地方是在对出租车司机的判决上,当时的我认为焦点应该在该司机是否知道盒子里所装何物,私下是否打开看过,如看过知道是毒品则涉嫌运毒,应该判刑,如没有则要重新考虑,但最后的结果是无论司机是否知道毒品的存在司机均无罪,因为整个过程都在警方(一个也算)的监控下,从一开始这批毒品就注定不会让任何人受伤害,也不会危害到社会安全。可以说这个案子让我重新认识了法律,我很佩服当时浙江的这名法官。
为什么要把这三个案子放在一起,因为这三个案子出现在同一个國镓,说明这个國镓立法的根本完全是混乱的,如果立法的根本是危害他人或社会,那么组织淫乱罪就毫无根据,因为在整个所谓淫乱过程当中,没有任何人被强迫或者受到伤害,只是在有艳照或视频流出的前提下,需要承担保管不善而有可能让未成年人接触的责任。再结合第一个案子,在我看来,强奸犯既然选择当着男子的面强奸其女友,就应该假定其选择承担该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被杀也是其中之一,杀人男子应判无罪,但法官的判决不符合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原则,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立法的根本不是保护生命或财产,而是规范和管理,其落脚点不在个人,而在群体,因此在中国法律的本质不是保护人民的盾,而是控制人民的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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