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62368
- 帖子
- 9248
- 积分
- 2043
- 阅读权限
- 50
- 注册时间
- 2012-3-22
- 最后登录
- 2015-6-20
- 在线时间
- 3264 小时
|
http://news.163.com/14/0930/06/A7CCE84C00014AED.html
对人口贩卖的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保护应该是立法的根本目的,而如果不对买卖中的买方加以严厉惩戒的话,不足以对这种非法行为构成足够的打击力度,因为这种非法的市场只要始终是存在的,因为利润而铤而走险的人贩子就会根治不绝,就像你家附近有个臭水沟的话,苍蝇和蚊子是拍不完的。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解救被拐卖人口的荒唐局面,警察要便衣抹黑潜入村庄,然后偷偷摸摸地把被拐卖受害者解救出去,这个期间,一旦不慎,轻则行动失败,重则被闻风赶来的村民掀翻警车,殴打警察,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里,民不与官斗是铁律,然而,这儿却是一个意外,让人非常奇怪。
那些被拐卖的妇女的处境悲惨,轻则被软禁,看管,重则被打断双腿,囚禁在黑屋子里,失去人身自由。
那些被拐卖的儿童遭遇让人潸然泪下,我曾看到一个人贩子招供,他要让被拐卖的小女孩喊他爸爸,就用红烙铁对小女孩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折磨,这种情节让人心痛地无以复加,又愤怒地恨不得立刻生剥了这个人贩子。
警察是國镓力量的代表,但他们本身只能尽力做到职责内的事情,如果立法者不从根本改变这个局面,警察在现实面前,并不比普通百姓有力量多少。
买人口的“老百姓”,绝对不是什么善类,他们是中国观念里真正的刁民,而可叹的是,真正需要法律制度来制约这些刁民的时候,法律缺位了。中国的法制可以对一个普通的怀孕妇女心狠手辣,却对刁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知是何缘故。
刑法是这么规定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理解这种立法有可能有微弱的防止买方虐待儿童的积极意义,但是它造成了更加巨大的消极意义:买媳妇,买儿子不犯法!
谁能反驳?立法的人你能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