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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个英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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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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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1: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全名是
女王诉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案
Thequeenv.DudleyandStephens
L.R.14Q.B.D.273(1884)
案情简单回顾下
二名在押人,达德利、斯蒂芬斯和布鲁克斯
死者,(无名)小男孩
三人本是水手,招募了17、8岁的死者一起上船出海
1884年7月5日在离好望角1600英里公海上,船因暴风雨失事。
四人同上一条救生船。船上只有两桶一磅的萝卜,没有其他淡水和食物。
3天内,萝卜没了
第四天捉到一只小海龟,海龟只吃了几天
其后,直到第20天(案发日)海龟是唯一食物
再无其他任何食物和淡水
第12天,海龟彻底吃光。
他们只用斗篷接雨水
小船无动力(帆)离岸一千多英里
第18天,他们7天没有进食,5天没有喝水
达德利、斯蒂芬斯找布鲁克斯商量,没有救援怎么办,并建议牺牲某人来拯救大家
布鲁克斯不同意。那个男孩(大家都心照不宣认定他是牺牲者)没有征求意见。
7月24日,案发前一天,两门在押人提议抽签,布鲁克斯仍不同意,男孩没被告知,也没抽签。在押人提及三人都是有家口的人,应该杀了男孩保全自己。并建议第二天如果不见船只就动手
25日,未见船,达德利让布鲁克斯最好走开睡一觉,让斯蒂芬斯动手,斯蒂芬斯同意,布鲁克斯仍反对
男孩因为之前不听劝阻喝了海水,已经脱水虚脱,无力反抗也从未同意被杀
达德利祈祷祈求上帝宽恕后,走向男孩,告诉他死期到了,匕首插入喉部,当即杀死他。
后三人依靠男孩血肉继续存活4天
案发后第四天被路过船只搭救
获救时三人身体极度衰弱
如果没吃男孩,三人可能活不到被救,将4天之内死于饥饿
那个男孩因更为虚弱,非常可能死在他们前面
行为时看不到任何船只,也没有获救迹象
一审陪审团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谋杀和重罪,经法庭意见指引
陪审团认定构成谋杀和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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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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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1: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LordColeridge审理的意见是
援引了黑尔勋爵、培根勋爵和其他学者法官后
得出结论:
我们经常被迫确立自己无法达到的标准,定下自己无法遵循的规则。但是,一个人没有权利宣称诱因是一种犯罪的借口,尽管他可能屈从这种诱因;也不允许为了同情犯罪人而以任何方式改变或削弱犯罪的定义。因此,我们的义务是,宣布本案在押人的行为是肆意的谋杀;裁决中叙明的事实不是法律承认的杀人的正当理由,所以一直同意,依这一特殊裁决而在押的人,构成谋杀罪。
进而判处在押人死刑。
但,科尔里奇勋爵非常聪明的加入了另一句话:
如果在任何一个案件中,法律对个人显得太过严厉,那么,宽恕之权尤由宪法授予了最适合行使该权力的女王陛下之手。
补充背景:
死刑的量刑后被女王改为6个月监禁
以上来自《法律之门》第八版,华夏出版社,2007年第1版
P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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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1: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英语: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
案情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炡椨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在进入洞穴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营救在进入洞穴后第三十二日成功
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
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
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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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1: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法官的判词法官论点阐释
特鲁派尼(Truepenny)
法官应该遵照法律条文宣判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例外
有罪,但寻求行政长官的特赦
福斯特(Foster)
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而不是照字面解释(回应特鲁派尼)法令或司法先例里,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从自我防卫得知,刑事法主要目的在阻止人们犯案,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故需期望判官具有同样的智商,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及疏漏
联邦所颁布的法律(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实定法裁决此案的是“自然法”案件发生在联邦领土外,没有人会认为我国的法律适用于他们,因为领土原则是假定人们在同一个群体内共存,而实定法也是建基于人们可共存的可能性之上,故此案在道德上也可如地理上脱离法律约束,案发时他们非存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
无罪
唐丁(Tatting)
质疑洞穴中的人何时成为自然法的管辖范围(回应福斯特)如果有人在洞穴里渡过生日,他是在生日那天还是被救那天才是真正满岁?
没有资格选用自然法(回应福斯特)身为执行联邦法的法官,也未曾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权解释和选用自然法
刑法尚有其他目的(回应福斯特)除了阻止人们犯案之外,刑法仍有“令犯人改过”及“替冤冤相报找一个出口”两种功能,况且案件仍有威慑作用,如果洞穴中人知道这犯了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正如饥饿不是盗窃之借口
判决是一种两难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决定却又不健全,只仅仅是推理方式合理,任何一个考虑皆被另一考虑制约
撤出判决(即弃权)
基恩(Keen)
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回应特鲁派尼)法官不是向最高决策人发指示,也不是考虑他做或不做什么,是应受联邦法所控制
制定谋杀案的人可能并非有一个目的(回应福斯特)威慑、改过等字眼可能非存在于制法人之脑中,可能只是立法者认为谋杀是错误,应该惩罚犯事人,可能仅仅是令人没有暴力威胁生活开心一些,也有可能是古代存在人吃人的诱惑,故祖先特别禁止,总而言之,我们不知制定谋杀案的目的,因此更说不上漏洞
尊重自己的岗位洞穴中的人道德上的对错问题非法官所讨论,法官遵从法律而非个人道德观念,而被告的确是违反了谋杀法,我们不应自行揣测造法者之意,甚至创新法,这是极度危险的
此案不属于自我防卫自我防卫是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时作出攻击,明显地受害者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有罪
汉迪(Handy)
特赦不一定会发生(回应特鲁派尼)这种一厢情愿真的发生会令法官陷入更窘困的局面
应考虑民意百份之九十以上之大众认为被告无罪,如果此案交由陪审团仲裁,极有可能会连有罪判决的论点也被忽略。其实无论是不起诉、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抑或是死刑特赦都是充满个人情感因素,炡椨是被民众,而非舆论或抽象理论统治,统治者、被统治者及法官应情感一致,才可保持弹性
无罪
结局:由于法官意见不一,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所有被告将被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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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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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1:57 |只看该作者
道义是高于生存的...
就像那个火车铁轨上1个小孩另外一边5个小孩的那个案例我认为根本不应该动牺牲那一个小孩去救五个小孩的念头...
做了对的事情要受到厄运,做错了事情却因为人数多可以得到赦免.
那规则与道义的意义何在?
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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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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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2: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见和楼上的正好相反,没有任何规则和道义能大于生命本身,更何况所谓的道义本身就不存在,而是社会环境强加给个体的
具体请参考尼采关于道德的最有名的论述:根本就没有所谓的道德的现象,只有对现象的道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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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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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3:40 |只看该作者
请教达人,两案判决迥异的关键点在哪?
签名你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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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熊大开智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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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3: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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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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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3: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是真实案例,第二个是假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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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kaizi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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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4:13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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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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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4: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判决的问题的答案在第二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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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17 |只看该作者
vvvxvvv 发表于 2013-1-11 11:57
道义是高于生存的...
就像那个火车铁轨上1个小孩另外一边5个小孩的那个案例我认为根本不应该动牺牲那一个小 ...

确实。 只是我们愿意犯错的借口。
平湖暗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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