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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开房被酒店服务员偷拍性爱视频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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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趁女大学生和男友亲热时没拉窗帘,酒店服务员偷拍了性爱视频,先是要求女大学生当他“女友”,遭拒后又提出“当两个月性伴侣”,再度被拒后又说“一夜情也行”。

近日,厦门某酒店一服务员敲诈女大学生,要求陪睡,结果“偷鸡不成”,反而被判强奸罪。

开房:女大学生遭偷拍

小洁是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平时很听话,在老师的眼里,这名长相漂亮的女孩是个十足的“乖乖女”,学习上进,待人诚恳。

谁也没想到,小洁竟会被人偷拍性爱视频,还遭到了色狼的敲诈。

这起“性敲诈”,发生在2012年7月3日,当时,小洁像往常一样,打开手机,登录微信。

在微信好友名单中,忽然闪现出一个陌生头像,开头的第一句话就让人心悸不已,“看不出你还挺开放的嘛”。

随后,这名“陌生的好友”声称,手中握有小洁与男友之间的“亲密视频”,并以此为要挟,要求小洁做他的“女朋友”。

在小洁三番四次的试探下,该陌生人将他手中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小洁确认。结果让小洁彻底绝望,这段视频是真实的,“全程记录”了上一次男友过来见她,两人所发生的亲密行为。

敲诈:服务员要求陪睡

这些性爱视频一旦外传,将对小洁产生不可预估的影响。

紧接着,这名“陌生的好友”变本加厉,竟要求小洁跟他“发生性关系”,并主动提出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

可是让小洁震惊的是,她不认识该陌生人,不知道他为何握有自己的“亲密视频”,并且还在自己的好友名单当中。

面对这样的“性敲诈”,小洁不知如何是好,最终选择向男朋友小柯求助。为了稳住对方,小柯让小洁继续与陌生人周旋。

刚开始,小洁就明确拒绝当对方的“女朋友”。接着,这名“陌生好友”又说,不愿当女朋友,那就当两个月的性伴侣。

这一要求,也遭到小洁拒绝,小洁说,发生性关系不行,但给钱可以。然而,这名“好友”坚持要让她陪睡,后来又提出,不陪两个月,“一夜情”也行。

最后,小洁和男友商量后,就假装答应对方的要求,并约他见面。三天后,在小洁的配合下,男友小柯在约定的地点,抓住了这名“陌生好友”,并成功将其扭送到公安局。

判决:性敲诈构成强奸罪

等到“陌生的好友”落网后,一切真相大白。原来,陌生人姓陈,在厦门某快捷酒店当服务生,年仅20岁。

据陈某交待,今年6月份的一天,小洁与男友在酒店见面的时候,他作为服务生,刚好在场。

陈某看小洁姿色尚佳,就产生了尾随的念头。恰巧,小洁和男友在房间做亲密行为时未拉紧窗帘。于是,陈某就躲在房间窗户外,拿着自己的苹果i-Phone4手机,打开摄像功能,全程录制。

随后,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查询酒店登记入住的记录,查到了小洁的手机号,并将小洁添加为“微信好友”,然后再利用手中的视频资料,找小洁进行威胁敲诈。

近日,思法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判决。法官认为,陈某拿“亲密视频”胁迫,欲强行与小洁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过,考虑到陈某仅为实施强奸犯罪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实行,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犯罪预备”,因此,法官决定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另外,法官还判决没收陈某的作案工具,也就是那部偷拍用的iPhone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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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蔓短枝苦高,萦回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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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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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8:38 |只看该作者
种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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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人生如戏,全靠演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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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8:40 |只看该作者
看日本AV看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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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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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8:43 |只看该作者
另外,法官还判决没收陈某的作案工具,也就是那部偷拍用的iPhone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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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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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8:48 |只看该作者
屌丝就是屌丝啊
国建身价大于5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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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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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06 |只看该作者
另外,法官还判决没收陈某的作案工具,也就是那部偷拍用的iPhone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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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7
发表于 2012-11-3 09: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小洁说,发生性关系不行,但给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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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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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42 |只看该作者
另外,法官还判决没收陈某的作案工具,也就是那部偷拍用的iPhone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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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gg复gg,只为日ziyi

9
发表于 2012-11-3 09:48 |只看该作者
先是要求女大学生当他“女友”,遭拒后又提出“当两个月性伴侣”,再度被拒后又说“一夜情也行”。

果真纯屌丝。。。
不过屌丝都能用上IP4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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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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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0:32 |只看该作者
另外,法官还判决没收陈某的作案工具,也就是那部偷拍用的iPhone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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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酸菜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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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0:33 |只看该作者
感觉糜烂不是转帖。是自发的。。。
火のように熱い夏、火のように熱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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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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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0: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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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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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0:48 |只看该作者
上一次国记转发社会性闻已经好久了,今天又来一招,不知道心怀啥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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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支持中国男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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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0:49 |只看该作者
iPhone4手机
你们真的会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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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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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3: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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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3: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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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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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3: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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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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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3:43 |只看该作者
另外,法官还判决没收陈某的作案工具,也就是那部偷拍用的iPhone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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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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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3: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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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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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4: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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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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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4:53 |只看该作者
原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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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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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4:59 |只看该作者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另外,法官还判决没收陈某的作案工具,也就是那部偷拍用的iPhone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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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_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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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4:5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另外,法官还判决没收陈某的作案工具,也就是那部偷拍用的iPhone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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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悠闲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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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5:06 |只看该作者
悲剧啊
无锡星际群1558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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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和弦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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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7: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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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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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20:47 |只看该作者
没收作案工具。我以为是作案未遂的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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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phaeldx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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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21: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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