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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泥渗源 于 2012-10-18 00:41 编辑
已构成侵占而非盗窃,但是否能入罪取决于财物所有人是否向法院起诉及法院的最终裁判。
盗窃罪在犯罪形式上表现为窃取,这与本案所述明显不符。侵占罪,主观上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遗忘物(银行卡及卡中存款)占为己有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盗窃罪是公诉案件,报案了公安管。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报案了公安不一定管,须向法院起诉。
附上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这里有两个需要注意的:
告诉的才处理,指的是该类案件须财物权利人自己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本身不会去对该类案件进行处理。但也有例外,像深圳机场梁丽侵占案中(机场清洁工捡到乘客遗失的黄金首饰),公安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在查清事实后,由于该类案件并不属于公诉案件,故检察机关建议公安将证据材料交予财物权利人,由其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继而由法院审判定罪量刑。
对拒不退还的认识,司法实践对此争议颇大,一说指权利人在发觉财物被侵占后向法院起诉前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另一说指的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审宣判前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见仁见智,我赞同第一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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