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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和约签署生效后,有关战争赔偿的交涉成为已恢复主权的日本外交的主要课题。事实上,围绕战争赔偿而进行的一系列双边谈判和交涉,是日本恢复主权后最初开展的重大外交活动,可以说,战后日本的独立外交始于战争赔偿交涉。日本炡椨用以指导赔偿谈判和交涉的基本方针之一是,赔偿额不得超过日本的支付能力,特别是不致于给日本的经常收支或贸易收支带来坏影响。总之,越少越好。从日本战争赔偿的实际支付的情况来看,它实现了这一方针要求。如表1、图1所示,从1955年到1977年23年里,日本总共对11个國镓和地区作了相当于15亿美元的赔偿,年均不足7000万美元。其中,以对菲律宾5亿美元,支付期20年为最高最长。在1955、1956年,日本支付的赔偿年额约为2000万美元,而后上升至60年代上半叶的7000多万美元。日本支付战争赔偿额最高的年度是1969年,为1亿多美元。日本的赔偿支出年额对国民生产总值比以1959年为最高,达0.17%。在赔偿额支付最大年度1969年,由于日本经济在60年代高速增长的结果,赔偿额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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