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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姐开房    时间: 2011-1-5 18:18
标题: 中国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琺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琺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经过

男子深夜“强奸”男同事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理朝阳琺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琺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琺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不同受害人 如果强奸女同事至少判3年
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华的行为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
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芦主任表示,如果被张华强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根据刑法规定,仅强奸一罪,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华也致这位女同事轻伤,将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作者: soloZsc    时间: 2011-1-5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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