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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拾到真钻戒后误以为假将其扔掉被判赔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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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男子拾到真钻戒后误以为假将其扔掉被判赔4.6万2010年07月28日 01:59京华时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31条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张先生捡到一枚钻戒后,自称以为是假的而随手扔掉,结果失主王小姐称钻戒价值4.6万余元,并起诉到琺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认定张先生故意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终审判决其赔偿王小姐4.6万余元损失。

去年7月9日上午,王小姐到丰台区安安市场停车,下车时不慎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王小姐发现后马上报警,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发现是张先生及其女友拾得了钻戒,并很快将他们找到。王小姐说,当时,张先生承认捡到了钻戒,但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因此拒绝归还。王小姐随后持购买戒指的发票起诉至琺院,要求张先生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开庭时,张先生辩称,他当天确实捡到了一枚白色戒指,并随手交给了女朋友,女朋友起初将戒指放在包里,去银行办理完业务后,他们把戒指看了一下,当时认为是假的,也没想到是别人遗失的,就随手扔了。他称,如果当时没有扔,他一定会返还王小姐。

去年年底,顺义琺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小姐钻戒损失4.6万元。张先生不服,认为王小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曾经拥有钻戒及丢失钻戒的事实,即便王小姐丢失了戒指也不能证明丢失的戒指与他捡到的戒指是同一枚,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戒指的价值,他没有毁损、灭失戒指的故意,不应该赔偿。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拾到的戒指是王小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先生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小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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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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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19 |只看该作者
这判决太奇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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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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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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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22 |只看该作者
这判决很对,明显不可能随手扔掉的
熊大回来吧,我们不要5000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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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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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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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区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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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22 |只看该作者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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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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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31 |只看该作者
是的, 明显不会随手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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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子去死去死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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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35 |只看该作者
这判决很对,明显不可能随手扔掉的
l10 发表于 2010-7-28 08:22


你的结论纯属猜测啊,要是确实是仍了呢?要是戒指就是假的呢?丢失的不一定就是买的真戒指啊~~

这个女的过失(遗失戒指),让别人负责(拣到者)~,琺院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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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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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35 |只看该作者
......
最 爱 奶 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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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特斯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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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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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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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42 |只看该作者
我想说的是。你们认为该怎么判才对?说不出来的就不要乱JJYY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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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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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43 |只看该作者
8楼兄弟, 捡东西 这个动作本身就存在问题,它是这一系列事情的关键

东西在地上,他是有失主的, 即物品的所有人

不管东西是什么,它本来不属于你,你捡起来,本身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捡完的东西, 只有2种选择, 归还, 不归还,  不归还就是违法行为

藏匿,属于私自占有,扔掉属于未妥善保管, 即:不能归还, 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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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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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52 |只看该作者
你怎么能证明他捡起来的就是失主的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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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为了部落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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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01 |只看该作者
还是要交给警察叔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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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从此不再日星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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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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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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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05 |只看该作者
下车时不慎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王小姐发现后马上报警,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发现是张先生及其女友拾得了钻戒,并很快将他们找到。王小姐说,当时,张先生承认捡到了钻戒,但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因此拒绝归还。王小姐随后持购买戒指的发票起诉至琺院,要求张先生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

这一段挺关键的,  事发地点, 录像监控, 张先生捡东西,  后来还承认是戒指,

那么警方完全可以 “推定”是王小姐的钻戒。

如果要证明, 也只能是张先生拿出捡到的戒指来证明到底是不是,

可惜他拿不出,

-----------------------

我在想, 如果这家伙料到有人会找到他, 兜里放一个铁圈,,或者随便什么东西,

就说我捡的是这个, 爱信不信, 那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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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操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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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队
=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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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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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06 |只看该作者
。。。我打你吗
以后路上看见什么都不能捡了
深圳装修公司 http://www.hcssfz.com  深圳装饰设计 深圳装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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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我要在主场夺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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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07 |只看该作者
好傻逼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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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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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08 |只看该作者
16楼的兄弟连这个倳件的性质都没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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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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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09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新闻很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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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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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19 |只看该作者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拾到的戒指是王小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

现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这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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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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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25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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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34 |只看该作者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拾到的戒指是王小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

现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这个呀??
Grape 发表于 2010-7-28 09:19

恩,我觉得也没法证明,万一人家确实是买了真的,但是带个假的出来丢了,就可以凭发票找捡到的人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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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牛逼的dota选手,职业吹牛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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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35 |只看该作者
各种漏洞,判断是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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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打星际 挂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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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37 |只看该作者
chaoxian  你是在搞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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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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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38 |只看该作者
真你妈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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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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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43 |只看该作者
恩,我觉得也没法证明,万一人家确实是买了真的,但是带个假的出来丢了,就可以凭发票找捡到的人要了?
peipeiqp 发表于 2010-7-28 09:34



如果这女人还有一个100万的戒指,可以拿出个100万的发票说丢的戒指值100万,那张先生就得赔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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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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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48 |只看该作者
如果拿出一亿的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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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SA].0795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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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59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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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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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0:06 |只看该作者
传统观念认为拣到的就是自己的 这本身就有问题
要不你就别拣  要拣就要交公
那个飞机场的女清洁工拣黄金不也是这样出的事吗
最开始还要判他无期。。。
  后来被喷了才改判了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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