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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能把这个案子驳倒的人 再来考虑依罪定刑 更新结论 [打印本页]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09:36
标题: 能把这个案子驳倒的人 再来考虑依罪定刑 更新结论
本帖最后由 可爱的炮灰人族 于 2009-7-22 09:55 编辑

既然主观观念这么强 那么由“你”来做第一人

你和大学同学同时在宿舍楼上往下丢酒瓶 同样的酒瓶 同样的时间 不幸的是 刚好把楼下路过的人砸死了 但是只有一个酒瓶砸中了 但不能确定是谁丢的那个砸的

现在结果是有个人被你们砸死了 那么OK 依据胡斌案大多数人的法理观念

至少是个过失至人死亡罪 与是你和同学一起进去 这辈子毁了。有谁觉得这个结果公平的  或者可以大家讨论应该是个什么样的结果?


把结论公布出来 然后等大家慢慢讨论  结论就是:两个人在刑事上完全无罪,民事上该怎么赔偿怎么赔偿 某个TX提到的大学课上说过是两个人都负责 这个观念已经属于过去式了 现在已经不用很少用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了 那是个为政治服务的法律构成理念

假设:你和你同学都是过失,这点很重要,如果是故意砸人 那没说的,两人判刑。但是只过失有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结果 无法判定 总有一个人是无辜的 难道为了不放过犯罪(过失)的人 就是冤枉你或者你的同学两人中无辜的一个?因此蹲10年8年大牢?这是古代的株连九族观念。设身处地的想一想,你认为呢?
作者: maddrone    时间: 2009-7-22 09:37
高空抛物是犯罪

把人砸死了当然要负全责

我认为最少10年以上
作者: cquraul    时间: 2009-7-22 09:37
杀人偿命。。。。
作者: 流星爱吃菠菜    时间: 2009-7-22 09:38
杀人 那就偿命把。
作者: [t.h]zhw    时间: 2009-7-22 09:38
楼主你走在路上  被我和我同学扔啤酒瓶砸死了  死的活该
作者: 日理万姬    时间: 2009-7-22 09:39
楼主你走在路上  被我和我同学扔啤酒瓶砸死了  死的活该
[t.h]zhw 发表于 2009-7-22 09:38

这种 直接引用人的 比方 有意思?
作者: OruA    时间: 2009-7-22 09:39
修復砸到頭的玻璃瓶
驗指紋
作者: shinobi    时间: 2009-7-22 09:40
这个大学的法律课上讲过的,如果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是哪个人丢的,而且可以确定肯定是其中一个丢的,那些嫌疑人都要做赔偿
作者: 著名庄托    时间: 2009-7-22 09:41
楼主你走在路上  被我和我同学扔啤酒瓶砸死了  死的活该
[t.h]zhw 发表于 2009-7-22 09:38

这也叫活该?呵呵。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09:41
楼主你走在路上  被我和我同学扔啤酒瓶砸死了  死的活该
[t.h]zhw 发表于 2009-7-22 09:38



你这个素质我觉得没必要和你讨论什么 如果有你一天你和你身边的人过失犯罪也被法律之外的东西操纵给你了不好的结果  你再来想想我说的话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09:42
高空抛物是犯罪

把人砸死了当然要负全责

我认为最少10年以上
maddrone 发表于 2009-7-22 09:37



TX的意思是 两个人都不是故意往下丢瓶子 但砸死了一个人  所以两个人都判刑法 这个结果看起来貌似无可厚非  可你觉得有什么问题么? 继续讨论 欢迎加入
作者: [t.h]zhw    时间: 2009-7-22 09:42
10# 可爱的炮灰人族


你不能只想着对自己公平  受害人呢
作者: 著名庄托    时间: 2009-7-22 09:43
欢迎继续热烈讨论啊。
作者: titiyoyo    时间: 2009-7-22 09:44
哎,LZ你还争什么呢,我早就说过,这个倳件,懂和不懂的人是说不通的。争执下去也没结果的。
作者: 西御寺    时间: 2009-7-22 09:45
行车和砸酒瓶玩有不所不同,所以行车致死跟你玩酒瓶打死人致死不同

中国法律的漏洞就是没区别飙车和行车,其实本质hb那案应该更重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09:45
2楼的TX 你这个观念还是属于我们中国流传几千年的株连思想

当然 我对你没有任何的恶意 就事论事
作者: titiyoyo    时间: 2009-7-22 09:45
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和法律规定有冲突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09:47
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和法律规定有冲突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titiyoyo 发表于 2009-7-22 09:45



是的 我只是力所能及的讨论一下 我并不奢望我能改变社会大众的想法  但一个法治的社会 是每一个人都愿意看到的  对吧  TX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09:57
行车和砸酒瓶玩有不所不同,所以行车致死跟你玩酒瓶打死人致死不同

中国法律的漏洞就是没区别飙车和行车,其实本质hb那案应该更重
西御寺 发表于 2009-7-22 09:45



是的 你这个说法从表面来看是对的

但是 罪刑法定 既然是他该判重 法律没这么规定 我们不能这么判 法律漏洞是漏洞的事 你说的没错

如果刑出多门 这个社会更加乱套 对不
作者: 日理万姬    时间: 2009-7-22 09:58
行车和砸酒瓶玩有不所不同,所以行车致死跟你玩酒瓶打死人致死不同

中国法律的漏洞就是没区别飙车和行车,其实本质hb那案应该更重
西御寺 发表于 2009-7-22 09:45

这话说的在理, 问题就是既然现在是依法结案, 又何来不公?

你要说不公, 法律总不是用来临时更改的吧?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10:11
理性的同志浮现了~
作者: maddrone    时间: 2009-7-22 10:16
你说他们两个人在刑事上完全无罪的原因
是因为当前可用的侦查手段无法判断两个人是谁该付这个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导致两个人都不需要付刑事责任
这个只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不得已而为之的
并非说实际上两个人都没有刑事责任
这是有区别的

任何量刑都需要建立在已有的可靠事实之上

建设如果你没有手段确定他们两个人丢的瓶子
那是不是两个人连民事责任都没有了呢
显然不是,法律为了在这方面做出补偿,规定了物业管理者会进行民事赔偿

你想用这个案子来旁证hb案
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为hb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不存在和本案的相似情况

本案中,如果可以确定两人中的一人所扔
那个人就应该负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就像胡斌一样
作者: mainframe    时间: 2009-7-22 10:19
学法的人脑子都秀逗了
没事为什么要往楼下扔酒瓶
不知道有危险性吗?
还这辈子毁了
扔瓶子前想到会毁了别人的这辈子吗?
作者: maddrone    时间: 2009-7-22 10:24
还结论,这个以逻辑混乱的结论
这个案例和胡斌有相似之处?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10:24
你说他们两个人在刑事上完全无罪的原因
是因为当前可用的侦查手段无法判断两个人是谁该付这个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导致两个人都不需要付刑事责任
这个只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不得已而为之的
并非说实际上 ...
maddrone 发表于 2009-7-22 10:16



你的第一段话完全正确  我只评论第二段

民法的责任构成和刑法不一样 民法是只要丢了 不用分清楚谁丢的  也集体负责任 不回出现分不清楚 民法就不负责的结果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10:26
你说他们两个人在刑事上完全无罪的原因
是因为当前可用的侦查手段无法判断两个人是谁该付这个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导致两个人都不需要付刑事责任
这个只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不得已而为之的
并非说实际上 ...
maddrone 发表于 2009-7-22 10:16



我根本不是为了旁证HB案 我只是为了说明罪刑法定 要说明HB案 根本不用举这个列子

另外 高空坠物至人损害 物业的管理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负责的 撤远了 回来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10:28
学法的人脑子都秀逗了
没事为什么要往楼下扔酒瓶
不知道有危险性吗?
还这辈子毁了
扔瓶子前想到会毁了别人的这辈子吗?
mainframe 发表于 2009-7-22 10:19


我个人觉得你脑子有问题 你的后两句话看清楚再来说话

前两句话 法律就是生活的逻辑 学校里丢东西的少吗?居民楼往下丢东西的少吗?不屑和你说 学法律的人脑子秀逗了  你连个基本生活常识都没 对着电脑对多了 一反驳就是对着别人招呼的 就反映出你无能  还有什么?
作者: mainframe    时间: 2009-7-22 10:35
我个人觉得你脑子有问题 你的后两句话看清楚再来说话

前两句话 法律就是生活的逻辑 学校里丢东西的少吗?居民楼往下丢东西的少吗?不屑和你说 学法律的人脑子秀逗了  你连个基本生活常识都没 对着电脑对多了  ...
可爱的炮灰人族 发表于 2009-7-22 10:28

扔的人多就不用负责了?法不责众?
那我还随地吐痰大小便,人多就可以了吗?这就是你这个学法人的逻辑?
你反驳也拿点有力的论据,一句生活的逻辑
弱智
作者: 拉普拉多    时间: 2009-7-22 10:37
楼主你走在路上  被我和我同学扔啤酒瓶砸死了  死的活该
作者: mainframe    时间: 2009-7-22 10:38
公民的生命权应该得到保护
我想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律都应该把这一条作为底线吧
还基本的生活逻辑,你的生活逻辑就这么喜欢影响到他人的生命权
你扔啊,看关不关得死你
弱智
作者: hysterai    时间: 2009-7-22 10:38
..............
作者: baggiopro    时间: 2009-7-22 10:41
学法的人脑子都秀逗了
没事为什么要往楼下扔酒瓶
不知道有危险性吗?
还这辈子毁了
扔瓶子前想到会毁了别人的这辈子吗?
mainframe 发表于 2009-7-22 10:19

你管别人秀逗不秀逗,那天你上了法庭,你跟法官讲,你秀逗了,你看有没有用
作者: 荒野大嫖客    时间: 2009-7-22 10: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mainframe    时间: 2009-7-22 10:45
你管别人秀逗不秀逗,那天你上了法庭,你跟法官讲,你秀逗了,你看有没有用
baggiopro 发表于 2009-7-22 10:41

我又没扔酒瓶,为什么是我呢?
你是想说没扔酒瓶的也会上法庭?
你就是这么来看待我国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的?
作者: baggiopro    时间: 2009-7-22 10:49
我又没扔酒瓶,为什么是我呢?
你是想说没扔酒瓶的也会上法庭?
你就是这么来看待我国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的?
mainframe 发表于 2009-7-22 10:45


我的意思是,你质疑游戏规则制定者的智商,是没有意义的。除非你能吧这制定者拉下马。
这么说看得懂了?
作者: mainframe    时间: 2009-7-22 10:53
我的意思是,你质疑游戏规则制定者的智商,是没有意义的。除非你能吧这制定者拉下马。
这么说看得懂了?
baggiopro 发表于 2009-7-22 10:49

我正在质疑楼主的智商,什么时候他成了游戏规则制定者了?
你误解我了,我还是很拥护我国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的
作者: baggiopro    时间: 2009-7-22 10:58
“学法的人脑子都秀逗了”
我倒不是针对你或者楼主,以我的理解,学法的人(这个群体)在制定法律方面,是有相当分量的。

我们的法律,只要你在当事双方中相对强势,还是很爽的,什么社会都是弱肉强食,谈什么公平公正,我觉得意义不大。
作者: AMD_GiYoM    时间: 2009-7-22 10:59
疑罪从无???
作者: mainframe    时间: 2009-7-22 11:04
“学法的人脑子都秀逗了”
我倒不是针对你或者楼主,以我的理解,学法的人(这个群体)在制定法律方面,是有相当分量的。

我们的法律,只要你在当事双方中相对强势,还是很爽的,什么社会都是弱肉强食,谈什么公 ...
baggiopro 发表于 2009-7-22 10:58

讨论一下而已,就是经常看见一些搞法律的抠一些字眼和条款已经到了秀逗的地步
上次是一个检察院的,这次这个又不知道是哪的
搞来搞去,连一些法的基本精神都不要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打击他们一下
让他们警醒一下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11:07
LS正解

既然非要讨论瓶子鉴定之类的 换个吧

两个人上山打猎  同样的猎枪同样的型号同样的子弹基本相同的位置  对着草丛里以为是动物的东西一人开一枪  最终结论是只有一发子弹打中了一个上山采药的老头 老头死了 从任何方面都查不出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OK?

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列子 不知道为什么觉得这不可能  春哥都选为四川第一美女了 还有什么不可能的事?
作者: baggiopro    时间: 2009-7-22 11:08
警醒个毛,除非胡主席来说这话
作者: 可爱的炮灰人族    时间: 2009-7-22 11:11
LZ说的纯法理
司法实践当中完全不可能出线这样的情况
无罪推定也不适合用在这个案例上
蓝哲 发表于 2009-7-22 10:40



TX,现在司法就是这么判的 这个就是现在的趋势 不是理论

这个案子如果不是疑罪从无 难道两个都判刑?冤枉一个人?
作者: syp    时间: 2009-7-22 11:14
说这些有什么用?
法律不过是统治工具
如果你不信任一个人,又怎么会信任他制造出的工具?
虽然我对判罚没什么疑异,但我可以理解,那些有疑异的人,因为我们的司法确实有许多不公正的地方。
如果这个世界骗子很多,你可以怀着信任的态度对待世界,但是也该理解那些充满警惕怀疑的人。
作者: baggiopro    时间: 2009-7-22 11:16
LS算说了句人话
作者: =s.s=anshuren    时间: 2009-7-22 11:40
个人认为两者毫无相似之处啊
立法基本上都有一个立法的目的,对于高空抛物的的处罚,出发点就在于限制此类特殊而无法判断的情形.而HB案,纯属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摸棱两可.醉酒撞死多个人和以超高速在闹市区飙车的危害性其实差不多,但是法律并没有对飙车的定性,导致无法量化飙车的危害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以危害结果来判断罪刑.
作者: =s.s=anshuren    时间: 2009-7-22 11:43
两者毫无可比性
作者: BeRush    时间: 2009-7-22 12:47
看来法律还是有很多空子可以钻,只要智商足够,设计完美的话
作者: yts    时间: 2009-7-22 14:36
先证明lz脑子有没有问题再来考虑这个案子
作者: 拍片虫族    时间: 2009-7-22 14:4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imYohwan    时间: 2009-7-22 18:21
LS正解

既然非要讨论瓶子鉴定之类的 换个吧

两个人上山打猎  同样的猎枪同样的型号同样的子弹基本相同的位置  对着草丛里以为是动物的东西一人开一枪  最终结论是只有一发子弹打中了一个上山采药的老头 老头死 ...
可爱的炮灰人族 发表于 2009-7-22 11:07

从枪里射出的子弹的膛线是独一无二的,和指纹一样,这是常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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