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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火车上看小说 乘警称运输“淫秽品”遭罚款 [打印本页]

作者: 大米    时间: 2008-11-26 13:40
标题: 火车上看小说 乘警称运输“淫秽品”遭罚款
据张先生介绍,14日凌晨1点多,他坐上了从九江到南昌的火车,该趟列车是1505次,始发站合肥,终点是深圳。为打发2个小时的乘车时间,张先生之前在书店租了本网络小说,名叫《情迷女人香》,上车后便独自看了起来。

  约过了半个小时,车厢里来了一名巡查的乘警,突然质问张先生手中是什么书,张先生未多想便把小说递给了乘警,并称是本普通的网络小说。乘警翻阅了几页后,未多说什么,要求张先生随其前往乘警室接受进一步调查。

  来到乘警室后,那位乘警态度严肃地说:“我们现在要处罚你,因为这是淫秽书籍。”张先生对这突如其来的指责感到莫名其妙。

  张先生告诉记者,这本小说封面和内页都没有任何露骨的照片,而内容上也没有直接表述淫秽行为的字眼。当然也有一些打情骂俏的情节,以及粗俗的言语,但这应该够不上淫秽书籍。

  在列车上,张先生和乘警争辩起来,但对方执意认为是淫秽书籍,并当场开出了罚单,要求张先生交200元罚款。“就算黄色小说,难道自己看也犯法?”张先生一再申辩,却无济于事。

  下了火车后,张先生看到罚单上写着“因运输淫秽物品罚款200元”的字样,而另一份收缴清单上写明收缴了1本网络小说,并未有淫秽物品的认定。该罚单的出具机关是“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以下简称合肥公安处)。

  随后,本报通过合肥《新安晚报》记者与合肥公安处取得了联系,不过值班民警表示,主要负责人不在,其未对此事做任何正面答复。

  在采访中,合肥公安处一民警私下告诉《新安晚报》记者,这一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及第100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采访中,很多市民都对乘警的处罚表示质疑。

  律师:一本够不上“运输”

  江西省中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章立迅则认为,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携带有多少本黄色书刊就构成运输淫秽物品行为。惟一可参照的是2004年最高人民琺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涉案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200件以上”,方能定罪。携带1本淫秽书刊,绝对构不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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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Gc_55    时间: 2008-11-26 13:45

作者: hyoga    时间: 2008-11-26 13:46
22222222
作者: GP).Paohui    时间: 2008-11-26 13:51
太2了.......
作者: 家伙88    时间: 2008-11-26 13:56
太2了。
作者: kkk1234486    时间: 2008-11-26 13:5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prity    时间: 2008-11-26 13:57

作者: 大米    时间: 2008-11-26 14:00
原帖由 kkk1234486 于 2008-11-26 13:57 发表
那要是笔记本电脑里有A片,带到交通工具上,那不是要遭了吗?


你要当众看么?
作者: RJF444    时间: 2008-11-26 14:03
原帖由 kkk1234486 于 2008-11-26 13:57 发表
那要是笔记本电脑里有A片,带到交通工具上,那不是要遭了吗?



有报道说机场罚款了
作者: =PNZ=Milan    时间: 2008-11-26 14:04
闲的没事不去抓小偷,犯什么贱
作者: nejcnejc    时间: 2008-11-26 14:06
中国这些拿着鸡毛当令箭的sb太多了
作者: StAr_Show    时间: 2008-11-26 14:25
很好很强大
作者: yzjindiao    时间: 2008-11-26 14:4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R=LanBinG    时间: 2008-11-26 15:00
.....年底了...都开始收钱了....
作者: 怕娃落地    时间: 2008-11-26 15:47
快过年了 要创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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