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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文(研)090-017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November 2 ,2001
「中華台北」會籍名稱使用事略
教育文化組副召集人 趙麗雲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EC/090/EC-R-090-0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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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中華台北」會籍模式的確立與使用
1981 年3月23日,我奧會主席沈家銘與國際奧會主席薩馬蘭奇,就前述「實質條款」內容假洛桑簽署協議書,同年3月24日雙方所簽協議書經國際奧會執委會通過,薩氏並專函徐亨委員敘明此一協議內容。從此我奧會名稱確定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我國代表得以在國際奧會書面保證,享有與其他任何會員單位同等權益地位情況下參加國際奧會的各項活動;另為避免兩岸代表隊同時接鄰進入會場,被混淆為「一個中國」起見,經我方提出異議,復經協商,由國際奧會明文規定我隊入場序為”T”(Taiwan)群,中國代表隊則列”C”(China)群,以資識別。其後我國即準此模式組代表團參加1984年第23屆美國洛杉磯奧運會、1988年第24屆韓國漢城奧運會、1992年第25屆西班牙巴塞隆納奧運會、1996年第26屆美國亞特蘭大奧運會,及2000年第27屆澳洲雪梨奧運會。
從此,兩岸奧會在國際奧會的會籍爭議未再正式端上檯面,而兩岸的體育運動團隊人員也紛紛併肩參加國際體壇活動,彼此間之接觸交流關係也在第三國舉行之國際賽會中逐漸拉起序幕。
1989 年,我國首次組國家代表隊前往北平參加亞洲青年體操錦標賽,是為兩岸體育直接交流伊始,但當時雙方對抗意識仍在,對所謂「奧會模式」之翻譯中文亦無共識,常生齟齬(行政院陸委會1997;雲大植1989;詹德基1997;蘇振國1996)。為期能使我運動團隊順利前往大陸地區參加1990年第11屆北京亞運會,當時奧會主席張豐緒遂授權當時的奧會秘書長李慶華前往香港,與大陸奧會高層人士會談、協商。幾經折衝之後雙方取得共識,於當年4月6日簽署協議,由當時中華奧會秘書長李慶華與當時大陸奧會主席何振梁二人簽署,協議內容如下:「台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大陸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國際奧會有關規定辦理,大會(即主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廣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稱台灣地區體育團隊與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台北』。」(行政院體委會1999),自此我代表團(隊)在大陸地區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的名稱問題即準此模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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