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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政策小贴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mahero    时间: 2007-12-30 11:21
标题: 『劳动政策小贴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何为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通俗点说,劳动关系建立的双方,一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一方为劳动者即人。(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
何为劳务关系?
这个因为没有明确法规约束,直接通俗点说,就是提供劳动换取报酬的过程中,关系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的情况。

还不是很透彻?那就举例来说,某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某企业中的劳务派遣人员、某企业与其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某企业与承揽装修单位在其企业内施工的人员、家庭雇主与保姆等等。
逐一解释几种典型情况:1、某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其中退休人员已退出劳动者的行列,不再适用劳动法调整;
                      2、某企业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被派遣人员与劳务输出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3、某企业与其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参见劳动关系唯一性;
                      4、某企业与承揽装修单位在其企业内施工的人员,类似2;
                   5、家庭雇主与保姆,其中家庭雇主非企业。

几种特殊情况:1、某企业办公室装修,找个人装修队施工。这种情况下,因为个人装修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某企业与施工人员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责任。
              2、某企业讲加工工序承包给家庭作坊,参照1。

一些复杂情况下判定某企业与某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的几个主要方面:
1、劳动合同(最直接的依据);
2、人事档案关系、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者是否受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工资是否由该企业发放;

4、劳动者是否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不具备劳动者资格(比如学生、军人),是否与其他企业仍存续劳动关系;
5、等等...

PS:我国现行司法程序,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纠纷要先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处理方可起诉至法院;劳务关系只能直接提起诉讼。没有劳务仲裁这个部门

[ 本帖最后由 xiaomahero 于 2007-12-30 11:26 编辑 ]
作者: 大学生很忙    时间: 2007-12-30 11:22
发个贴看签名
作者: xiaomahero    时间: 2007-12-30 11:26
在遇到某些无良企业为规避责任否认与你的劳动关系时,职工可着重在红色的三个方面举证。
出门了
作者: xiaomahero    时间: 2007-12-30 11:28
知道这里很多人对这些不大感兴趣,就当留档了。
不过看在手打这么多字的份上哪位大大给加点分支持一下
作者: 注定牵挂你    时间: 2007-12-30 11:28

作者: Bookends    时间: 2007-12-30 12:56
lz说的这些是针对新法的?
作者: 皇太子    时间: 2007-12-30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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