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5:50
那个易某人的话 是不是法官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因为是陪酒女 就可以从轻? 那个易教授是这个意思吧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16:07
以受害人的职业区分危害性是跑偏了
受侵害女性的性暗示等行为会导致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甚至于量刑 ...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16:29
我真是很困惑,因为受害者身份影响判罚这么明显的错误能让很多人纠结很久
这不是理所当然不对的吗?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16:37
你的意思就是支持以职业判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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