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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身边的一件案子,一个很傻另一个很天真。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8:36
标题: 身边的一件案子,一个很傻另一个很天真。
本帖最后由 再来一瓶 于 2013-7-4 08:50 编辑

孟峰和廖虎投资注册了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W(孟峰:75%,廖虎:25%)。

上半年的时候,杨力、D、E被吸纳为新股东。孟峰分别与杨力、D、E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一份协议,明确货币交易,转让相应的股份,有孟峰的签名、私印、公司公章;公司章程修改的文件里面孟峰廖虎杨力DE都有签名;工商登记未做变更。
备注:在协议里面孟峰确认收到杨力给付的15W,孟峰转让15%的股份给杨力。

下半年的时候,孟峰与廖虎、杨力、D、E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中,孟峰承诺在X月X日之前分别给付廖虎、杨力、D、E相应的款项,款项未结清部分按照每月3%的利息结算,并约定待全部款项完清之后,廖虎、杨力、D、E的股份转让才自动生效转让给孟峰。
备注:其中,孟峰承诺向杨力支付2W。

现在的情况,
1,孟峰在X月X日之前的几个月就独自经营,不让廖虎、杨力、D、E插手任何事务。
2,孟峰在X月X日之后的三个月给付了杨力五千元。但没有任何手写收据。
3,杨力通过律师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受理,杨力提交的证据是第一份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要求孟峰返还15W,理由是孟峰违约(如: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导致杨力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另备注:
1,杨力私下说过,孟峰和廖虎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显示确有100W,但当初的杨力签第一份协议的时候只给了4~5万左右,协议中的15W只是明面上的金额,实际没有那么多。
2,杨力在X月X日之前未向孟峰追讨那2W,直到X月X日之后才开始向孟峰追讨,X月X日三个月后孟峰给付了杨力五千元,但没有手写收据。
3,孟峰接到法院传票,试图报警告发杨力敲诈勒索。
4,孟峰通过廖虎来联系杨力要求和解,一次性给付1W5让杨力撤诉(不谈律师代理费,不谈案件受理费,不谈利息)。
5,孟峰联系了廖虎、D、E,试图让廖虎、D、E出庭作证当时第一份协议的签署,涉及金额实际没有15W。

律师给杨力的意见和建议是:在孟峰的和解诚意不足的前提下,坚持诉讼。(杨力的律师认为金额在5万以上可以和解。)
理由:
1,第一份协议事实清楚,双方意思表示明确。
2,第二份协议有附加条件(全部款项完清),协议虽然有效,但在附加条件未成就之前协议还未生效。
3,杨力的行为不满足刑案中的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公安局立案条件都不具备,不用理会孟峰的威胁。
4,孟峰的和解条件1W5远远不足以满足杨力的诉讼请求。
5,廖虎、D、E在本案里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不能完全真实充分的证明15W不存在,所以廖虎、D、E证言不应该被法院采纳。(就比如很简单的例子,你只能说你没亲眼看到syp对着服务器打飞机,但syp究竟有没有打飞机,最后射了多少,你不知情。对不?)


孟峰的看法:
孟峰认为杨力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孟峰只想掏钱1W5来了结这个事情(不谈律师代理费,不谈案件受理费,不谈利息)。不想作为被告上法庭。
孟峰认为去法院参加诉讼的话,律师费太高(15W的标的,律师费1W左右吧,而且孟峰作为被告,请律师也是被动的。)
孟峰认为无论法院怎么判决,只要是这个事情闹上法庭了,即便判决下来也不打算配合执行。

廖虎的看法:
廖虎一直都认为孟峰的人品不行,廖虎说:“孟峰拖欠杨力的钱这么久都不给,都快一年了,诚信有问题,说白了就是想赖账不给。孟峰还欠我几万一直拖着没有给。”目前的工商登记资料上面还依旧是孟峰和廖虎,但廖虎正在着手办理手续要把自己从中间摘出来。
廖虎还透露孟峰廖虎DE都是同乡,有共同的朋友圈子,这个事情很为难。

我和廖虎的老婆推演了几种情况
1,杨力完全胜诉,法院判决孟峰给付15W,由孟峰来承担诉讼费用。——结果:执行困难。
2,杨力部分胜诉,法院判决孟峰给付2W,由孟峰或者孟峰杨力两人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结果:执行困难。
3,杨力部分胜诉,法院判决孟峰给付1W5,由孟峰或者孟峰杨力两人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结果:孟峰执行1W5。
4,杨力完全败诉,法院判决杨力承担诉讼费用。
5,不排除和解。

廖虎请我吃饭喝酒,摆了好尼玛多,,,,,
我觉得廖虎还是一个很厚道的人,估计他感性上是倾向于杨力的,但现实中又和孟峰是同一个圈子,很多事情身不由己。换做是我的话简直懒得去管这种烂摊子。
现在廖虎的老婆也很纠结这个事情,“我和廖虎刚买了房子,首付给了还要装修还有月供,要不我们也打官司让法院催促孟峰赶快还钱?”

8DA的牛人多,帮忙分析一下杨力的案子,另,孟峰还欠廖虎的金额是5W,廖虎要求孟峰还钱的成功率大不?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8:41
捉急啊,怎么就没人回复呢
作者: guibaolon00    时间: 2013-7-4 08:43
看了这些abcdefc就晕菜了。
作者: pig    时间: 2013-7-4 08:43
用ABCDE太乱了,不如用真实身份写看得清楚
作者: hysteria    时间: 2013-7-4 08:44
耐着性子看完都不容易了 。。。
作者: Giggs    时间: 2013-7-4 08:45
我操,也太复杂了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8:46
pig 发表于 2013-7-4 08:43
用ABCDE太乱了,不如用真实身份写看得清楚

好的,我马上重新编辑
作者: 天亮打GG    时间: 2013-7-4 08:47
你没有说清楚一些细节,比如A为何要着急回购股份?他又做了那些不地道的事,导致C想拿莫须有的15万来坑他
作者: 黑友    时间: 2013-7-4 08:48
帮顶,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8:50
guibaolon00 发表于 2013-7-4 08:43
看了这些abcdefc就晕菜了。

已经重新编辑了
作者: 刁总书记    时间: 2013-7-4 08:58
太复杂了 看不懂。。。。。。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8:59
本帖最后由 再来一瓶 于 2013-7-4 09:00 编辑
天亮打GG 发表于 2013-7-4 08:47
你没有说清楚一些细节,比如A为何要着急回购股份?他又做了那些不地道的事,导致C想拿莫须有的15万来坑他



据说当时公司开起来之后,每月赚钱利润节节攀升。A孟峰就打算自己单干,把其他人都踢开。连续一两个月,A孟峰都不去上班,逼迫其他股东来追问,然后A孟峰就说,要么公司散伙,要么他收回股份来自己单干。
因为A孟峰掌握公司核心技术资源,其他人要么妥协收回部分成本,要么就进行账目清算(资金都是走私账,公司账目未体现)。所以其他所有股东都妥协了,这才有第二次的股权转让协议。
我觉得从法律角度来讲,15W是白纸黑字的证据,不能简单的说莫须有,现在我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看这个事情,要只看证据的话,也不得不面对15W这个金额。除非A孟峰能够提出其他证据来证明15W不存在,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9:03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4 08:44
耐着性子看完都不容易了 。。。

重新编辑过了,再看。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9:04
天亮打GG 发表于 2013-7-4 08:47
你没有说清楚一些细节,比如A为何要着急回购股份?他又做了那些不地道的事,导致C想拿莫须有的15万来坑他

要说不地道,估计也就是一直拖欠那个钱不还,时间拖得久,态度也差。
作者: 菊菊思密达    时间: 2013-7-4 09:06
…………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9:08
菊菊思密达 发表于 2013-7-4 09:06
…………

这么多点点有毛用啊。。。。
作者: bx_wuyue    时间: 2013-7-4 09:15
太长了,不看
作者: PigFace.Woo    时间: 2013-7-4 09:17
没有15W的转账凭证,涉嫌虚假注资,最后谁都讨不了好。个人看法。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9:17
bx_wuyue 发表于 2013-7-4 09:15
太长了,不看

看看呗。。。
作者: titiyoyo    时间: 2013-7-4 09:18
如果金额只是来来去去的那么5万块,这种事说实话没值得费心。
如果杨力真的要搞大,或者出气很简单。举报孟峰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100%弄死。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9:20
PigFace.Woo 发表于 2013-7-4 09:17
没有15W的转账凭证,涉嫌虚假注资,最后谁都讨不了好。个人看法。

嗯嗯,
在第一份协议里面孟峰确认收到杨力给付的15W。这应该是最有力的证据吧。
作者: PigFace.Woo    时间: 2013-7-4 09:20
还有,5个人签订第二份内部股份转让协议时,按你的表达,只是做了一个内部协议,进行了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但是,没有做新的验资报告,也没有做工商登记,那么机读档案资料更加没有改动。

综上,无法采信。个人意见。
作者: PigFace.Woo    时间: 2013-7-4 09:23
titiyoyo 发表于 2013-7-4 09:18
如果金额只是来来去去的那么5万块,这种事说实话没值得费心。
如果杨力真的要搞大,或者出气很简单。举报孟 ...

我的看法也是这样

把这点小金额的经济纠纷搞上法庭,最后肯定是得不偿失、反而落一身骚。

不过律师,尤其是那些刚毕业的小律师,喜欢这样的人
作者: PigFace.Woo    时间: 2013-7-4 09:24
再来一瓶 发表于 2013-7-4 09:20
嗯嗯,
在第一份协议里面孟峰确认收到杨力给付的15W。这应该是最有力的证据吧。

个人确认,就是验证笔迹,起码都能花个年把时间。

转账凭证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东西。
作者: titiyoyo    时间: 2013-7-4 09:24
PigFace.Woo 发表于 2013-7-4 09:23
我的看法也是这样

把这点小金额的经济纠纷搞上法庭,最后肯定是得不偿失、反而落一身骚。

那种律师做不长久的,而且打了官司也不会尽力,只会砸自己的饭碗。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9:31
titiyoyo 发表于 2013-7-4 09:18
如果金额只是来来去去的那么5万块,这种事说实话没值得费心。
如果杨力真的要搞大,或者出气很简单。举报孟 ...

杨力的事儿就等他那么着吧。。。既然他已经通过律师起诉到法院了,举报孟峰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的事估计要等律师给他讲了之后才知道。

那么,英雄,请问孟峰欠我朋友廖虎的钱,要回来的可能性大不?
作者: 10.3    时间: 2013-7-4 09:35
我觉得用 李天一 郭美美  这些代替 好店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9:35
PigFace.Woo 发表于 2013-7-4 09:20
还有,5个人签订第二份内部股份转让协议时,按你的表达,只是做了一个内部协议,进行了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 ...

廖虎给我说的是,工商登记资料从一开始就只有孟峰和廖虎两个人,无论第一第二份协议的签署,登记资料都没有变更。
作者: 再说就碾死你    时间: 2013-7-4 09:36

我觉得用 李天一 郭美美  这些代替 好店
作者: 碾死你    时间: 2013-7-4 09: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你再说我碾死你    时间: 2013-7-4 09:36

我觉得用 李天一 郭美美  这些代替 好店
作者: 再说就碾死你    时间: 2013-7-4 09:39

我觉得用 李天一 郭美美  这些代替 好店
作者: 韩乔牛    时间: 2013-7-4 09: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你再说我碾死你    时间: 2013-7-4 09:43

我觉得用 李天一 郭美美  这些代替 好店
作者: 碾死你    时间: 2013-7-4 09: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9:47
韩乔牛 发表于 2013-7-4 09:43
根本看不懂写的什么。。。这语死早的楼主呀。。。

呃。。。自我感觉表述还算清楚吧。。。。
作者: 4646    时间: 2013-7-4 09:48
看得头都大啊。
作者: 老汉推车    时间: 2013-7-4 09:50
屌丝看完了也看不懂,泪奔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9:53
4646 发表于 2013-7-4 09:48
看得头都大啊。

慢慢看啊,亲
作者: titiyoyo    时间: 2013-7-4 09:53
再来一瓶 发表于 2013-7-4 09:31
杨力的事儿就等他那么着吧。。。既然他已经通过律师起诉到法院了,举报孟峰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的事估 ...

欠什么钱?有协议吗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09:54
老汉推车 发表于 2013-7-4 09:50
屌丝看完了也看不懂,泪奔

牙刷,你会看不懂?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10:20
titiyoyo 发表于 2013-7-4 09:53
欠什么钱?有协议吗

第二份协议,协议文本类同于杨力那样。
作者: titiyoyo    时间: 2013-7-4 10:29
再来一瓶 发表于 2013-7-4 10:20
第二份协议,协议文本类同于杨力那样。

协议有效,但是你这样描述不是很清楚,起码孟峰也是违约,看违约责任如何
作者: 有事没事    时间: 2013-7-4 10:31
说的是群P吗 求种子阿
作者: silencer    时间: 2013-7-4 10:32
问2个问题:
1、孟峰做生意对这个公司平台依赖大吗?
2、第一次转让过后,公司其他股东(除孟峰之外)的股权比例合计是否超过67%或51%?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10:34
titiyoyo 发表于 2013-7-4 10:29
协议有效,但是你这样描述不是很清楚,起码孟峰也是违约,看违约责任如何

协议内容:
孟峰支付5万给廖虎,廖虎转让其XX公司名下25%的股份给孟峰。
孟峰承诺在X月X日之前付清款项,未支付部分按照每月3%的利息进行计算。

现在距离X月X日,已经过了大半年了。(款项没有付清,还差两三万,也未做工商登记的变更)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10:40
silencer 发表于 2013-7-4 10:32
问2个问题:
1、孟峰做生意对这个公司平台依赖大吗?
2、第一次转让过后,公司其他股东(除孟峰之外)的股 ...


问2个问题:
1、孟峰做生意对这个公司平台依赖大吗?
2、第一次转让过后,公司其他股东(除孟峰之外)的股权比例合计是否超过67%或51%?


回复
1,对技术平台依赖大。(孟峰完全掌握平台技术资源)
2,第一次转让过后(未做工商登记变更),公司股东的股权分配如下
孟峰:35%
廖虎:25%
杨力:15%
某D: 15%
某E:10%
公司其他股东(除孟峰之外)的股权比例合计是65%。超过51%,未达到67%。
作者: silencer    时间: 2013-7-4 10:43
那孟峰很有利呀,就算杨力胜诉,大不了孟峰把这个公司的15%股权转给杨力,然后公司不要了,另外开个公司自己搞
作者: titiyoyo    时间: 2013-7-4 10:44
再来一瓶 发表于 2013-7-4 10:34
协议内容:
孟峰支付5万给廖虎,廖虎转让其XX公司名下25%的股份给孟峰。
孟峰承诺在X月X日之前付清款项 ...

如果廖虎想退出,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孟峰履行合同,即孟峰支付5万元给廖虎,廖虎将股权转让孟峰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10:51
silencer 发表于 2013-7-4 10:43
那孟峰很有利呀,就算杨力胜诉,大不了孟峰把这个公司的15%股权转给杨力,然后公司不要了,另外开个公司自己 ...

杨力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归还款项,而不是变更登记。
不诉不理。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10:52
titiyoyo 发表于 2013-7-4 10:44
如果廖虎想退出,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孟峰履行合同,即孟峰支付5万元给廖虎,廖虎将股权转让孟峰

嗯,意思就是说如果廖虎忍受不了孟峰的拖欠,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了?只有打官司?
作者: MartiniBlanco    时间: 2013-7-4 10:57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4 11:03
MartiniBlanco 发表于 2013-7-4 10:57

说两句呗
作者: titiyoyo    时间: 2013-7-4 11:57
再来一瓶 发表于 2013-7-4 10:52
嗯,意思就是说如果廖虎忍受不了孟峰的拖欠,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了?只有打官司?

一种解决的方法不是唯一的
作者: 别愁BloodBrood    时间: 2013-7-9 18:00
我把人物都用甲乙丙丁来标注,看起来明朗多了。
要是按照你的说法,怎么都是甲不对嘛


甲和乙投资注册了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W(甲:75%,乙:25%)。

上半年的时候,丙、丁、戊被吸纳为新股东。甲分别与丙、丁、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一份协议,明确货币交易,转让相应的股份,有甲的签名、私印、公司公章;公司章程修改的文件里面甲乙丙丁戊都有签名;工商登记未做变更。
备注:在协议里面甲确认收到丙给付的15W,甲转让15%的股份给丙。

下半年的时候,甲与乙、丙、丁、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中,甲承诺在X月X日之前分别给付乙、丙、丁、戊相应的款项,款项未结清部分按照每月3%的利息结算,并约定待全部款项完清之后,乙、丙、丁、戊的股份转让才自动生效转让给甲。
备注:其中,甲承诺向丙支付2W。

现在的情况,
1,甲在X月X日之前的几个月就独自经营,不让乙、丙、丁、戊插手任何事务。
2,甲在X月X日之后的三个月给付了丙五千元。但没有任何手写收据。
3,丙通过律师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受理,丙提交的证据是第一份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要求甲返还15W,理由是甲违约(如: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导致丙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另备注:
1,丙私下说过,甲和乙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显示确有100W,但当初的丙签第一份协议的时候只给了4~5万左右,协议中的15W只是明面上的金额,实际没有那么多。
2,丙在X月X日之前未向甲追讨那2W,直到X月X日之后才开始向甲追讨,X月X日三个月后甲给付了丙五千元,但没有手写收据。
3,甲接到法院传票,试图报警告发丙敲诈勒索。
4,甲通过乙来联系丙要求和解,一次性给付1W5让丙撤诉(不谈律师代理费,不谈案件受理费,不谈利息)。
5,甲联系了乙、丁、戊,试图让乙、丁、戊出庭作证当时第一份协议的签署,涉及金额实际没有15W。

律师给丙的意见和建议是:在甲的和解诚意不足的前提下,坚持诉讼。(丙的律师认为金额在5万以上可以和解。)
理由:
1,第一份协议事实清楚,双方意思表示明确。
2,第二份协议有附加条件(全部款项完清),协议虽然有效,但在附加条件未成就之前协议还未生效。
3,丙的行为不满足刑案中的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公安局立案条件都不具备,不用理会甲的威胁。
4,甲的和解条件1W5远远不足以满足丙的诉讼请求。
5,乙、丁、戊在本案里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不能完全真实充分的证明15W不存在,所以乙、丁、戊证言不应该被法院采纳。

甲的看法:
甲认为丙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甲只想掏钱1W5来了结这个事情(不谈律师代理费,不谈案件受理费,不谈利息)。不想作为被告上法庭。
甲认为去法院参加诉讼的话,律师费太高(15W的标的,律师费1W左右吧,而且甲作为被告,请律师也是被动的。)
甲认为无论法院怎么判决,只要是这个事情闹上法庭了,即便判决下来也不打算配合执行。

乙的看法:
乙一直都认为甲的人品不行,乙说:“甲拖欠丙的钱这么久都不给,都快一年了,诚信有问题,说白了就是想赖账不给。甲还欠我几万一直拖着没有给。”目前的工商登记资料上面还依旧是甲和乙,但乙正在着手办理手续要把自己从中间摘出来。

作者: SimoN    时间: 2013-7-9 19:56

作者: 再来一瓶    时间: 2013-7-1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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