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网

标题: 广西一13岁少女嫉恨同学比自己漂亮将其肢解 [打印本页]

作者: EZ企鹅    时间: 2013-5-7 15:54
标题: 广西一13岁少女嫉恨同学比自己漂亮将其肢解
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6日电(记者夏军)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大家平时别忘了感恩,要经常对自己的同学同事之类感谢对方的不杀之恩啊!
作者: Serioc    时间: 2013-5-7 15:55
楼主放心,没人会杀你。
作者: 先天性饥渴    时间: 2013-5-7 15:57
是啊,时时处处都要有一颗感恩之心
作者: gtthqq    时间: 2013-5-7 15:57
。。。。。。。。。。。。。。。。。。。。。。。。。。。。。。。。。

作者: EZ企鹅    时间: 2013-5-7 15:59
Serioc 发表于 2013-5-7 15:55
楼主放心,没人会杀你。

我作为真心熊蜜提醒你一下:
你要钱的时候要多感谢一下熊大!
作者: 老木头    时间: 2013-5-7 16:03
我日,无缘无故把人杀了,就教养3年?
这逼孩子真操蛋
作者: upx    时间: 2013-5-7 16:06

作者: 娃娃打手    时间: 2013-5-7 16:14

作者: 别愁BloodBrood    时间: 2013-5-7 16:17
老木头 发表于 2013-5-7 16:03
我日,无缘无故把人杀了,就教养3年?
这逼孩子真操蛋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啥办法
作者: PEPSIcola    时间: 2013-5-7 16:17
头有那么容易砍下来?
13岁的孩子心理承受能力真强,剁了N刀才砍断的吧
作者: 晶の老友    时间: 2013-5-7 16:1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晶の老友    时间: 2013-5-7 16:2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atom    时间: 2013-5-7 17:12
我日哦,以后要感谢小学同学的不杀之恩
作者: 别射门射我脸上    时间: 2013-5-7 17:13
13岁还是个女孩……没有家长指导?
作者: austin2001    时间: 2013-5-7 17:33
......
作者: ikb    时间: 2013-5-7 17:4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eopricorn    时间: 2013-5-7 18:02
杀人要趁早的节奏?这种人13岁又怎么样,判个无期没问题。

作者: 鲁尔邓    时间: 2013-5-7 18:26
以后要感谢小学同学的不杀之恩
作者: Z_shaPT    时间: 2013-5-7 18:33
将来就会感谢护士不杀之恩了吧
作者: BeRush    时间: 2013-5-7 21:01
这他吗真狠,换成我杀只鸡都要考虑半天,这王八羔子。
作者: myths    时间: 2013-5-7 21:19
这人天生是恶。。。
作者: SimoN    时间: 2013-5-7 21:48





欢迎光临 八达网 (https://www.8-da.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