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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春土匪人倳件我的看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市委书记    时间: 2013-3-6 09:00
标题: 长春土匪人倳件我的看法。
1、这件事公安局处理欠妥。

(全程搜救,声势浩大,从另外一方面加重了嫌疑人的顾虑,根本没考虑到狗急跳墙的心理,

以为老子就是爷,孙子你麻痹 你能跑哪里去? 我觉得很弱智的行为,

万人搜救不是说错了,形势上应该低调进行,从破案和为受害人考虑都应该更全面,

在我看来,公安局不是没有正常智商的领导,感觉作秀更多一些)
2、受害人掐死婴儿,也是出于本能,

受害人 偷成成功后,心情既惶恐又焦虑,2月婴儿自然啼哭不断,一方面没法搞定,心情烦躁

另一方面带着婴儿无法逃跑,目标太明显

出于两种心理,自然会选择灭口,这也是正常的心理

3、对于嫌疑犯投案自首的情节,按照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可能判处死刑,
因为以故意谋杀和盗窃罪并处,取重罪论处,可以判处死刑,
虽然影响恶劣,但是投案的情节 要从法理上考虑,估计20年到无期的几率更大

情归情,法归法。


4、从道义上的审判,可能比法律上更重,他们一家人都会因为其行为 受到
数年甚至一生的攻击,无论身体还是精神 都是很难过的。

5、我真想草他一家18代。

作者: MatsumiKuro    时间: 2013-3-6 09:16
3、对于嫌疑犯投案自首的情节,按照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可能判处死刑,
因为以故意谋杀和盗窃罪并处,取重罪论处,可以判处死刑,
虽然影响恶劣,但是投案的情节 要从法理上考虑,估计20年到无期的几率更大

情归情,法归法。
——————————————————

法院判决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考虑民意~
不判死刑,要是导致社会不满群众闹事,责任谁来承担?

而且这种不杀不足平民愤的东西,判死刑肯定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
药家鑫就是这么死的,只是药的“民愤”有被认为炒作的嫌疑,这次却是真的民愤
作者: MatsumiKuro    时间: 2013-3-6 09:17
不要说死刑了,我看死刑注射执行反对的声音都很大~~

现在群众要求的是 死刑+枪决+游街
作者: ``市委书记    时间: 2013-3-6 09:18
虽然我也希望他判处死刑,但是事实上真的很难会死刑。
作者: 潜规则    时间: 2013-3-6 09:19
原创内容 水晶 +2
作者: bruce_wayne    时间: 2013-3-6 09:22
法院判决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考虑民意

国见威武
作者: MatsumiKuro    时间: 2013-3-6 09:25
``市委书记 发表于 2013-3-6 09:18
虽然我也希望他判处死刑,但是事实上真的很难会死刑。

肯定会的,长春中院要是敢判死缓,大门口肯定会被愤怒的市民堵个水泄不通~~

昨天长春吧里就很多人说要去法院门口拉横幅要求重判凶手了~~~
作者: ``市委书记    时间: 2013-3-6 09:32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3-6 09:25
肯定会的,长春中院要是敢判死缓,大门口肯定会被愤怒的市民堵个水泄不通~~

昨天长春吧里就很多人说要 ...

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结果等出了再说吧。
作者: xuwuya    时间: 2013-3-6 09:37
当年台塆的白晓燕命案也是媒体跟踪报道,人质被杀
作者: 夏达殿    时间: 2013-3-6 09:42
嫌疑人的家已经被砸了
现在是自首的那个人好像不是罪犯
是他儿子干的
他是来顶罪的
作者: SimoN    时间: 2013-3-6 10:01

作者: u02003    时间: 2013-3-6 10:09
1、这件事公安局处理欠妥。

(全程搜救,声势浩大,从另外一方面加重了嫌疑人的顾虑,根本没考虑到狗急跳墙的心理,

以为老子就是爷,孙子你麻痹 你能跑哪里去? 我觉得很弱智的行为,


罪犯是嫌孩子哭起来很吵,把孩子掐死的。当时还没广播宣传呢。天涯上都讨论过这个问题了
作者: 拉普拉多    时间: 2013-3-6 10:16
这种人判死刑太便宜了啊。。

不如留在监狱,先爆个两年菊花,受够了再gg吧。。
作者: 蠕蠕    时间: 2013-3-6 10:24
只能说楼主啥都不懂
1,公安把声势做大是正确的,因为小孩子必须尽快找到,不同一般偷车案子,造成这种后果是因为那人SB好吧?
2,我只觉得他SB,掐死和遗弃/放在能很快找到的地方等等,在法律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好吧?杀人倒成本能了?
3,谁告诉你自首就不能死刑的?量刑上自首只是情节之一,民怨可是写在了法律条款内的,我不是搞法律的,描述可能不准确,8da应该有法律达人能证实一下吧
4,这个应该说情归情,法归法.连坐,九族之类的就算了.
作者: NeVeR_SaYnO~    时间: 2013-3-6 10:42
第三点暴露了楼主的不专业 首先自首虽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但属“可以从轻减轻情节”而非“应当从轻减轻情节” 药家鑫自首一样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 本案中故意杀人和盗窃是分别独立的两犯罪行为 ,适用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罪处罚  最后 两罪中只要均不能判死刑立即执行 那么如何叠加都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即如果杀人罪判死缓 盗窃判十五年 二者相加 还是死缓 因为当数罪中的一罪判处无期或死刑时 其他罪名低于无期以下时 均被重罪刑罚所吸收了
作者: 歪瑞飞末死    时间: 2013-3-6 11:15
跟人有关系,上次不是还有一对男女开车撞了老太婆,假装拉去医院最后拉倒一个河边把人给活埋了,草那个傻比十八代啊,搞不懂那么小的小孩怎么下的了手
作者: xixilee    时间: 2013-3-6 12:10
歪瑞飞末死
作者: 大长粗硬挺    时间: 2013-3-6 14:04
现在长春市公安局门口还有不少群众呢

大家要求把他放出来


作者: sosozsy    时间: 2013-3-6 14:30
2、受害人掐死婴儿,也是出于本能,

受害人 偷成成功后,心情既惶恐又焦虑,2月婴儿自然啼哭不断,一方面没法搞定,心情烦躁

另一方面带着婴儿无法逃跑,目标太明显

出于两种心理,自然会选择灭口,这也是正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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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同志,掐死孩子的是犯罪人,不是受害人!

作者: 你踩着我脚了    时间: 2013-3-6 14:33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3-6 09:16
3、对于嫌疑犯投案自首的情节,按照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可能判处死刑,
因为以故意谋杀和盗窃罪并处,取重罪 ...

民众民意 天天都被强奸,又被你拿出来炒.
这个國镓什么时候顾过民意?
作者: ``市委书记    时间: 2013-3-6 14:37
蠕蠕 发表于 2013-3-6 10:24
只能说楼主啥都不懂
1,公安把声势做大是正确的,因为小孩子必须尽快找到,不同一般偷车案子,造成这种后果是因 ...

1、公安局只需要速度破案,找回孩子,本质没错,方法傻逼,实际用这个方法只能逼的狗急跳墙。本质上也没抓到好吗?

2、你期待他善良,所以他不杀人,可惜他不想你想的那么善良。那个时间,杀人只是本能,

3、求你把民意的法律贴出来给大家看

4,没必要回了。
作者: ``市委书记    时间: 2013-3-6 14:39
本帖最后由 ``市委书记 于 2013-3-6 14:42 编辑
NeVeR_SaYnO~ 发表于 2013-3-6 10:42
第三点暴露了楼主的不专业 首先自首虽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但属“可以从轻减轻情节”而非“应当从轻减轻情节 ...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简单的说,我们不看盗窃罪,只说故意杀人罪,周某可以判处死刑 有错?数罪并罚也是死刑, 有错?

投案自首在我国的司法体制内 很有可能会从轻处罚,有错? 我预判的是无期或者20年。
作者: 怕娃落地    时间: 2013-3-6 14:41
第一点我同意
当地公安机关很无能
作者: syp    时间: 2013-3-6 14:43
8da专家太多了
作者: ``市委书记    时间: 2013-3-6 14:43
NeVeR_SaYnO~ 发表于 2013-3-6 10:42
第三点暴露了楼主的不专业 首先自首虽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但属“可以从轻减轻情节”而非“应当从轻减轻情节 ...

还有你确定你看懂了 原帖的第三点吗?

跟你描述的区别在哪里 ?


作者: scxiaoliang    时间: 2013-3-6 14:47

作者: 蠕蠕    时间: 2013-3-6 14:57
``市委书记 发表于 2013-3-6 14:37
1、公安局只需要速度破案,找回孩子,本质没错,方法傻逼,实际用这个方法只能逼的狗急跳墙。本质上也没抓 ...


1,2点我的观点很明确,犯罪人残酷,无情,SB!别扯公安的问题--事实上因为婴儿的存在必须非常尽快的情况下找到,才会调用群众资源处理(你倒是看看一般的偷车案子要多久才找到?);也别扯什么本能之类----把8da的人放在同样情况中,绝大多数没你说的这种杀婴本能.
第三点如下,我baidu的,以后这种无脑搜索的事情请自行查找.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如果杀人者有精神类疾病,可以申请法医鉴定,经鉴定其实施杀人行为时为发病状态,可不负刑事责任。
链接:http://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1012709.html
作者: doors    时间: 2013-3-6 15:10
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

法律上还真有呀?
作者: 往事的河    时间: 2013-3-6 15:22

作者: 韩愈    时间: 2013-3-6 15:53

8da专家太多了
作者: 月之海    时间: 2013-3-6 16:03
``市委书记 发表于 2013-3-6 14:43
还有你确定你看懂了 原帖的第三点吗?

跟你描述的区别在哪里 ?

在法律在“应当”和“可以” 差别很大
这件事情现在影响这么大,后果严重 ,肯定会死刑
云南就有这么一起没判死刑触怒百姓 后来改判死刑的 法院的人不是傻子 只要这人18岁以上75岁以下 必死无疑
作者: nibnewgnod    时间: 2013-3-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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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supig    时间: 2013-3-6 16:30
楼主没看详细把 他说开车后1小时就杀了小孩了。。。和公安的声势浩大没关啊 和智商有关 顶罪的帖子再哪看。。。
作者: ggluwei    时间: 2013-3-6 16:39
法律无情,执法者却是活生生的人,法官判决肯定受舆论影响,受害者家属态度影响,那些故意杀人轻判的都是家属得到巨额赔偿后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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