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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达人进 吃掉 自己同伴的尸体 这个应该怎么判?? [打印本页]

作者: 血魔    时间: 2012-12-1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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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UGL].eyeS`    时间: 2012-12-19 16:18
无罪释放撒
作者: TM_MaRine.Z    时间: 2012-12-19 16:57
不测谎?
作者: zjj4343    时间: 2012-12-19 17:04
虐尸罪
作者: 红狼    时间: 2012-12-19 17:07
这种肯定无罪。
作者: scxiaoliang    时间: 2012-12-19 20:07

作者: hysteria    时间: 2012-12-19 20:09
如果是死了以后吃的  国内可能没事  国外有破坏尸体类似的罪名  可能有事吧
作者: 雪舟神无月    时间: 2012-12-19 20:12
hysteria 发表于 2012-12-19 20:09
如果是死了以后吃的  国内可能没事  国外有破坏尸体类似的罪名  可能有事吧

国内也不能侮辱尸体呀。
作者: hysteria    时间: 2012-12-19 20:13
雪舟神无月 发表于 2012-12-19 20:12
国内也不能侮辱尸体呀。

国内好像没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吧。。。。
怎么定罪啊
作者: Seul    时间: 2012-12-19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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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tulu    时间: 2012-12-19 2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盗窃尸体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作者: bruce_wayne    时间: 2012-12-19 20:46
不是犯罪,不触犯刑法
侮辱尸体在民法里存在侵权问题
构成的话,亲属利害关系人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 Ktulu    时间: 2012-12-19 20:59
这里还有一个期待可能性的问题
作者: Ktulu    时间: 2012-12-19 21:00
这里还有一个期待可能性的问题
作者: 别愁BloodBrood    时间: 2012-12-19 21:11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主编:刘家琛(编撰日期:2000年5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侮辱尸体罪的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些國镓判例解释其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祀、纪念风习予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國镓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國镓(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高等政法院校规范教材——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根据我国土葬与火葬相结合的实际情况,同时充分考虑到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而导致尸体不完整等特殊情况。在这里对“尸体”宜作扩大解释。即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遗发,还可包括遗灰、殓物等。

以上两种对尸体定义的不同解释,均为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立法者制定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侮辱尸体罪)的立法精神来看,是应当考虑到这个罪名的准确用词的。因为,修改后的刑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废止了原用的类推法,即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办法。说明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大进步,要求制定的刑法条文应更为严密,司法解释要跟得上形势发展的要求。也是对执法者提出“严格执法”的更高要求,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每个执法者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不能随意扩大定罪处刑的范围。
作者: 别愁BloodBrood    时间: 2012-12-19 21:13
还有一个人的尸体怎么不吃了?
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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