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网

标题: 73条什么内容,求扫盲 [打印本页]

作者: 今心    时间: 2012-3-15 22:22
标题: 73条什么内容,求扫盲
73条什么内容,求扫盲
作者: SM_2v2gamer    时间: 2012-3-15 22:24

作者: speical    时间: 2012-3-15 22:49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國镓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作者: 抄袭cf    时间: 2012-3-15 22:53

作者: liliadai    时间: 2012-3-15 22:5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nuist.cola    时间: 2012-3-15 23: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欢迎光临 八达网 (https://www.8-da.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