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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感觉网上质疑35的人数限制没道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7-25 11:44
标题: 感觉网上质疑35的人数限制没道理...

“特别重大事故”是最高级别了。
新闻联播不说这次事故是“特别重大事故”了吗,已经定性了。
没必要限制35人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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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作者: 荒野大嫖客    时间: 2011-7-2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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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intlsy    时间: 2011-7-25 11:51
http://v.qq.com/cover/m/mc982ijv4g0jxrw.html?vid=8w2MiNJKEIb
34秒说的很清楚    63人
作者: flygi    时间: 2011-7-25 11:56
某些县市下达有意外事故死亡人数限制,这个是确有其事的。当然未必就是35个。

尤其在某些矿业比较发达的县市,因矿难死亡人数都是有限额的,超标的话领导将承担相应责任。

省级应该没有这种说法。

作者: 日王贝才    时间: 2011-7-25 12:07
只是怀疑。。没定论的。
作者: 忘忧草    时间: 2011-7-25 12:21
网上扯淡的言论多了去了
作者: IROI    时间: 2011-7-25 12:53

作者: 仙剑下西山    时间: 2011-7-25 15:59
瞒报又不是第一次,这么惊诧干什么
正常要乘以2或3
作者: warbear    时间: 2011-7-25 16:4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炡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炡椨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國镓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天晓得人民炡椨会如何批复?处罚标准又是个内部约定,咱们外人那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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