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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管扣了他东西时没捅,为毛带到局子里才捅? [打印本页]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0:12
标题: 城管扣了他东西时没捅,为毛带到局子里才捅?
这事还真不能靠主观臆断啊!

在沈河分局办公室,宣传科科长邵宇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我们一直坚持文明执法,但(夏俊峰)这是个‘极端个案’。如果说你碰见这样的人,你敬他、对他客客气气的没有用,因为你碰见的就是这样的人。”他说,“市局执法系统里有行政执法责令整改单子,我们每回都是先下那个单子,告诉你改正,你不改下回才处罚。扣东西是必然要扣的,因为法律、职能赋予了我们这种职责,在责令整改没有效果的时候,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但是强制手段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我们把你的东西给你扣了,没有必要去打你骂你。”

邵宇说,《行政执法责令通知书》局里每天都能开出去上百份,依法暂扣经营物品每天也都在做,别人为什么没有出现这样的事,单单是夏俊峰出现了?按照法规规定取回经营物品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开具收据才能取回物品。第一次缴纳的限额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内为最低的,第二回数额略高于第一次,但仍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内。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副局长孙弋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城管也有自己的苦衷。2009年夏天,执法队员都穿着防刺背心值夜班,但还有队员被小贩用串烧烤的铁签刺伤脸。“平时队员们对摊贩进行口头说服教育时,老百姓没看到;教育无效动手查扣物品时,难免有肢体接触,老百姓看到了,就说我们野蛮执法。”

孙弋戈称,该局一直强调文明执法并经过多次培训,要求过“敬礼关”、“示证关”、“礼貌用语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多次劝导,实在不听劝导才没收东西。但在一位老城管看来,要解决冲突,不是敬个礼就能解决问题的,需要从根子上改变理念。“我们也不愿意激化矛盾,但很多问题不是城管一个部门能解决的。”
作者: maple    时间: 2011-5-11 10:17
抓的时候都没敢捅,可到局子里却捅了
可见是吧人逼到了怎样一个地步
作者: THEROCK802    时间: 2011-5-11 10:18
这逻辑无敌了

为什么别人没怎么  他就怎么了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0:22
现在的报导都把小贩作为弱势群体来同情的。
我只是劝大家独立思考一下
作者: 喷火母鸡    时间: 2011-5-11 10:36
城管和小贩是素质低下的两个群体,每天打打杀杀很正常。
作者: flygi    时间: 2011-5-11 10:39
潜规则这偏激到一定程度了。呵呵

一个小贩,上有老、下有下,得逼到什么程度才会在城管大本营拔刀。而且是一个1米65的,面对众多1米8的城管大汉。

建议你看看辩护律师的现场辩词。
作者: 游民部落    时间: 2011-5-11 10:44
独立思考也要拿点靠谱的证据出来啊....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0:45
潜规则这偏激到一定程度了。呵呵

一个小贩,上有老、下有下,得逼到什么程度才会在城管大本营拔刀。而且是一个1米65的,面对众多1米8的城管大汉。

建议你看看辩护律师的现场辩词。
flygi 发表于 2011-5-11 10:39

不偏激。
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
你身上有把刀,胆子自然比平常大一点。
何况出手的时候往往是一念之差,未必会考虑什么“上有老、下有下”的。
作者: MartiniBlanco    时间: 2011-5-11 11:13
还是去继续你舔熊B这份非常有前途的工作吧!!!
作者: zhouhui    时间: 2011-5-11 11:24
还是去继续你舔熊B这份非常有前途的工作吧!!!
作者: sagaice    时间: 2011-5-11 11:33
宣传科长的话能信,母猪都能上树。

lz还是去继续你舔熊B这份非常有前途的工作吧!!!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1:37
宣传科长的话能信,母猪都能上树。

lz还是去继续你舔熊B这份非常有前途的工作吧!!!
sagaice 发表于 2011-5-11 11:33

兼听则明,
你这个完全不听,才叫偏听偏信呢!
作者: MartiniBlanco    时间: 2011-5-11 11:42
还是去继续你舔熊B这份非常有前途的工作吧!!!
作者: flygi    时间: 2011-5-11 11:43
我再给你说说吧
那个所谓杀人的“利器”,实际上是烧烤摊用来剪菜的工具。一直隔在兜里的。
被打之后,下意识摸出来实施了反击。
作者: atom    时间: 2011-5-11 11:46
即使在封建社会小商小贩都是合法职业,怎么地到现在就变成非法了呢?
砸人饭碗,不给人活路,我觉得被捅死就是活该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03
我再给你说说吧
那个所谓杀人的“利器”,实际上是烧烤摊用来剪菜的工具。一直隔在兜里的。
被打之后,下意识摸出来实施了反击。
flygi 发表于 2011-5-11 11:43

拿菜刀杀人就不算杀人了?
问题就出在城管扣东西时(被打时)他没捅,带到局子里才捅。
是不是自卫还击存疑啊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04
有很多疑问,有6位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说夏被殴打
但是不让出庭
这些东西本身就带来了对炡椨的很多疑问

另外滕兵律师本来是接手的这个案子,但是因为其他的公益性诉讼被炡椨叫去喝茶去了
关了一段时间,最近才放出来,而且不允许他参加一些公开性的场所
滕律师是北大91级法律系的

在中国做律师风险很大,特别是那些想要帮助弱小的律师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05
即使在封建社会小商小贩都是合法职业,怎么地到现在就变成非法了呢?
砸人饭碗,不给人活路,我觉得被捅死就是活该
atom 发表于 2011-5-11 11:46

古代表兄妹还可以结婚呢。
古代替父母报仇还无罪呢。
法律变了呗
作者: 小菜王PA    时间: 2011-5-11 12:05
悲剧。。
作者: 金正恩    时间: 2011-5-11 12:07
文明执法?

文明他妈的比啊

屁民苟且偷生而已,妈的都不放过

官逼民反啊!!有木有!!有木有!!

日死狗日的官府!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07
说实话觉得超级低俗屠夫真的很有正义感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09
个人见解:所谓6位证人应该是在街上扣东西时的证人吧。杀人是在局子里,要找也应该找局子里的证人,所以没让这些“证人”来。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14
个人见解:所谓6位证人应该是在街上扣东西时的证人吧。杀人是在局子里,要找也应该找局子里的证人,所以没让这些“证人”来。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2:09

既然有证人为何不让出庭?
所有的证人都是死者的利益相关方
你觉得这样的作证可靠吗?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15
扣东西的时候没有殴打,自然不会反抗

但是在人格和身体受到严重摧残的时候,自然有反抗的理由
作者: 八达轴承    时间: 2011-5-11 12:17
HTTP 错误 900.11 - 当前页面中包含特定关键字“成人版”,暂时无法访问!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18
既然有证人为何不让出庭?
所有的证人都是死者的利益相关方
你觉得这样的作证可靠吗?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2:14

出庭了也不能证明杀人当场(局子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证人有什么意义。
至于在街上被扣东西被打,情况基本都清楚了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20
出庭了也不能证明杀人当场(局子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证人有什么意义。
至于在街上被扣东西被打,情况基本都清楚了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2:18

不让出庭你怎么知道没有意义?

就像李庄案,证人都不出庭指证

就凭笔录,谁来证明这些证言的可信度?

明显的权力操纵痕迹,公信力在哪里?

不要学熊大装智力下限的B了,没啥意思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21
扣东西的时候没有殴打,自然不会反抗

但是在人格和身体受到严重摧残的时候,自然有反抗的理由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2:15

所以说当时捅了或许可以说是“自卫还击”。
但是当时不捅,到了局子里再捅就不一定是“自卫还击”,也可能是“报复杀人”了。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23
首先城管没有执法权,带去局子里就是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就凭这一条,在局子里面捅就是合法的自卫行为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23
我本来没有认真看辩护词,刚才看了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夏俊峰的供述, “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俊峰被十几人推搡殴打。 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卷三34页)【福布斯中文网】本文网址:http://www.forbeschina.com/investment/review/201105/0009288.shtml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24
外面的证人可以证实到底是主动上车还是一个公民被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
就凭这一点,6个证人的出庭非常有必要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25
你要秀下限,我就仔细的给你上上课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25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 行使。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当然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可见申凯、张旭 东当时的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國镓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福布斯中文网】本文网址:http://www.forbeschina.com/investment/review/201105/0009288.shtml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26
城管谁授权他们非法限制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
是潜规则你吗?
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就来秀下限
难道八达真是脑残者无敌?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26
不让出庭你怎么知道没有意义?

就像李庄案,证人都不出庭指证

就凭笔录,谁来证明这些证言的可信度?

明显的权力操纵痕迹,公信力在哪里?

不要学熊大装智力下限的B了,没啥意思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2:20

我是个人观点,
何况:证人出不出庭,甚至采不采信证人的观点是法官的权力。
btw:人生攻击你就输了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27
认真看看滕彪律师的辩护词

这样智商可以略微提高一点点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28
我是个人观点,
何况:证人出不出庭,甚至采不采信证人的观点是法官的权力。
btw:人生攻击你就输了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2:26

你既然喜欢秀下限,自然就要让你H一H

呵呵,在中国帮助公权自然是法官的权力

就像在论坛上秀智商下限也是你的权力,但是别人评论你的智力水平也是别人的权力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31
首先这是城管对一个公民的非法拘禁,这就是违法的
而六个证人见证了这一过程,对案件本身非常重要
对6个证人对本案的重要性视而不见除了为公权装傻之外,还有一些就是真的智力水准不够理解这个问题
这种现象也很正常,这个世界的治理水准本身就是参差不齐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31
认真看看滕彪律师的辩护词

这样智商可以略微提高一点点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2:27

律师只提供对他有利的辩护。
你要全信了还要法官干啥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32
下限不是谁都能秀的,需要强大的心理素质和强悍的辩论能力

不是谁都可以学熊大的,既然选择熊大的路

被人骂了也不要感到委屈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32
城管谁授权他们非法限制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
是潜规则你吗?
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就来秀下限
难道八达真是脑残者无敌?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2:26

是不是非法拘禁不好说,
和前面一样,
律师的话不能全信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33
律师只提供对他有利的辩护。
你要全信了还要法官干啥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2:31

讨论问题你又不讨论,只讨论律师的屁股坐在那里,呵呵

城管是否有在抓夏的时候殴打夏?

城管抓走夏还是夏主动走法律上是否有不同?

城管在局里是否殴打夏?

你知道在定罪上有什么区别吗?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34
是不是非法拘禁不好说,
和前面一样,
律师的话不能全信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2:32

那请问你城管在什么情况下叫非法拘禁
什么时候不叫?

你知道吗?
要不要我给你上上课?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34
你要觉得舒服,那你继续骂好了。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35
呵呵,没有熊大的能力
就要挑战道德和智力的双下限

真是佩服你了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35
反问你问题你又没有能力回答

何必出来装这个B呢?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36
讨论问题你又不讨论,只讨论律师的屁股坐在那里,呵呵

城管是否有在抓夏的时候殴打夏?

城管抓走夏还是夏主动走法律上是否有不同?

城管在局里是否殴打夏?

你知道在定罪上有什么区别吗?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2:33

你不觉得,最关键就是城管在局里是否殴打夏么?
恰恰是这一点,对夏很不利。6位证人没法证实啊
作者: lolocat    时间: 2011-5-11 12: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绝对马甲    时间: 2011-5-11 12:36
按照南京那个老太婆案件法官的判定:你既然没有撞到人家 你为什么去扶她 你去扶她 说明是你撞倒的 你心里有鬼
作者: Forever.Is    时间: 2011-5-11 12:36
特权者可以不死,P民就算正当防卫也得死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37
你不觉得,最关键就是城管在局里是否殴打夏么?
恰恰是这一点,对夏很不利。6位证人没法证实啊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2:36

前面我说了,六个证人可以证明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城管们的非法行为导致的后果

这样不管在局里是否殴打,对量刑都有影响

好比,我把你绑架了,有人目睹现场
在室内你砍伤了我,虽然那些证人不在现场但是他们的证言对你脱罪同样有很大帮助

请问我打的这个比喻你能看懂吗?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2:42
前面我说了,六个证人可以证明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城管们的非法行为导致的后果

这样不管在局里是否殴打,对量刑都有影响

好比,我把你绑架了,有人目睹现场
在室内你砍伤了我,虽然那些证人不在现场但是他们的证言对你脱罪同样有很大帮助

请问我打的这个比喻你能看懂吗?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2:37

明显不是。
关键点在于杀人现场(房间里)发生了什么。
至于是绑架还是自愿进入房间的只是次要因素。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45
明显不是。
关键点在于杀人现场(房间里)发生了什么。
至于是绑架还是自愿进入房间的只是次要因素。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2:42

去看看法律书吧,大哥
非法拘禁形式下反抗是算自卫的

好的,就算你说是绑架还是自愿是次要因素
还次要因素是不是会完全影响不到案情呢?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47
为什么本案的次要因素的相关证人就不能出庭呢?

到底是某些人挑战良知秀下限,还是真的不能理解

这是个问题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48
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福布斯中文网】本文网址:http://www.forbeschina.com/inves ... 105/0009288_3.shtml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49
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 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琺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 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 种情况。
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合议庭的轻率,而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张伟的证词前后矛盾,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福布斯中文网】本文网址:http://www.forbeschina.com/inves ... 105/0009288_3.shtml
作者: 琴瑟琵琶    时间: 2011-5-11 12:49
还是去继续你舔熊B这份非常有前途的工作吧!!!
作者: raynez    时间: 2011-5-11 12:49
夏俊峰二审时曾经承认未受殴打,也承认人身自由未被限制

http://bbs.8da.com/thread-1002365-1-1.html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2:51
夏俊峰二审时曾经承认未受殴打,也承认人身自由未被限制

http://bbs.8da.com/thread-1002365-1-1.html
raynez 发表于 2011-5-11 12:49

夏的妻子说是二审律师(滕彪被抓后,请的当地律师)劝他认罪,争取宽大
作者: 我不帅真的    时间: 2011-5-11 12:55
既然楼主觉得 官方的说法可信 那我们为什么不能觉得民众及律师的说法可信?
在网络上辩论这种问题 本来就是徒劳的 谁也说服不了谁 我了解的材料有限 但是由此可以看出 炡椨的公信力低到了一个很可怜的地步 当然还可会继续低下去
算了 这个问题 懒得讨论
作者: cxycxy    时间: 2011-5-11 12:55
隐隐约约觉得真的掉包了
作者: Forever.Is    时间: 2011-5-11 12:55
楼主就不要再秀下限了

另外很感谢你天天转图挂给大家开智,但是你后面的评论却让我感到很厌恶,感觉你的思想意识形态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3:01
去看看法律书吧,大哥
非法拘禁形式下反抗是算自卫的

好的,就算你说是绑架还是自愿是次要因素
还次要因素是不是会完全影响不到案情呢?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2:45

我查了一下,非法拘禁形式下反抗是算自卫。

可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有当生命受到威胁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反抗者杀人才算正当防卫。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搞清楚杀人现场(局子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才行!!
你说呢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01
在遭遇了那么多对律师的非议后,我反而觉得律师是中国这个社会最有良知的一个群体

虽然有很多律师坑蒙拐骗,但是这种情况在那个行业都不少见,没有谁是干净的

而律师行业中那么多为了弱小的个体而抗争,比如这个案子里面的滕彪
就算被重庆方面批的臭的不能再臭的李庄,实际上执业期间一共进行了200多次的法律公益援助

也给汶川捐了50万,从人格上这些律师是伟大的

中国也还是有希望的,虽然社会有不公有黑暗,但是也有很多因为良知而坚守的人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03
我查了一下,非法拘禁形式下反抗是算自卫。

可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有当生命受到威胁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反抗者杀人才算正当防卫。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搞清楚杀人现场(局子里) ...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01

好了一步步来

首先你也查询了法律,知道非法拘禁夏反抗是自卫

那么6位证人出庭,假如我是说假如能证明这是非法拘禁引起的

那么就算没有后续的殴打,至少是防卫过当你说对吗?

防卫过当不会判死刑对吗?

对量刑是不是会有重要影响?

那为什么这么重要的6位证人不能出庭呢?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3:04
在遭遇了那么多对律师的非议后,我反而觉得律师是中国这个社会最有良知的一个群体

虽然有很多律师坑蒙拐骗,但是这种情况在那个行业都不少见,没有谁是干净的

而律师行业中那么多为了弱小的个体而抗争,比如这 ...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01

扯这个有什么用》?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04
扯这个有什么用》?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04

是没什么用,那十万个为什么有什么用?
作者: 重新做人    时间: 2011-5-11 13:05
连别人的律师都请去喝茶的案件,你们觉得有讨论的必要吗?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06
六个证人能够证明是否是非法拘禁

不能出庭就是法庭的严重偏袒行为

而后续是否殴打,那是剩下的问题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07
而是否殴打,请看这段辩护词。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 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倳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福布斯中文网】本文网址:http://www.forbeschina.com/investment/review/201105/0009288.shtml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07
连别人的律师都请去喝茶的案件,你们觉得有讨论的必要吗?
重新做人 发表于 2011-5-11 13:05

说起来好笑,中国大部分律师坐牢并不是因为贪赃枉法

而是因为维护正义

真是可悲
作者: wuhaihai    时间: 2011-5-11 13:12
LZ遁了。。。
作者: 闪电    时间: 2011-5-11 13:17
我就是摆摊的小贩,城管就是这样打你没商量。你碰他一下就等着被拘留吧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3:17
好了一步步来

首先你也查询了法律,知道非法拘禁夏反抗是自卫

那么6位证人出庭,假如我是说假如能证明这是非法拘禁引起的

那么就算没有后续的殴打,至少是防卫过当你说对吗?

防卫过当不会判死刑对吗? ...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03

不一定,防卫过当与故意杀人也是有区别的。
事实上,“防卫过当”也得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
也就是说要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才行,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套上“防卫过当”的。
所以,还是要有现场证据才行。

还有,是不是非法拘禁还两说呢。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21
不一定,防卫过当与故意杀人也是有区别的。
事实上,“防卫过当”也得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
也就是说要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才行,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套上“防卫过当”的。
所以,还是 ...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17

好的,用人的正常的逻辑来考虑一下

你也说了,是否非法拘禁还两说
我也认为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那确定是否是非法拘禁是否需要非利益相关的证人?

这就是这6个证人一定要出庭的原因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3:24
好的,用人的正常的逻辑来考虑一下

你也说了,是否非法拘禁还两说
我也认为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那确定是否是非法拘禁是否需要非利益相关的证人?

这就是这6个证人一定要出庭的原因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21

别这样,刚才还咬定非法拘禁的。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28
别这样,刚才还咬定非法拘禁的。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24

我不是法官,我说非法拘禁法庭就采用我的意见?


就算我是辩护律师,也只能把自己的观点摆出来

然后提出证据,让法官做仲裁

难道你连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29
熊大不是这样好学的

挑战良知和智力双极限,那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30
至少在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应该有点法律常识,百度一下也好

然后看看关于这个案子的新闻,周边也要了解了解

你以为熊大装一个B,就是简简单单在论坛发一个帖子这么简单?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3:32
至少在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应该有点法律常识,百度一下也好

然后看看关于这个案子的新闻,周边也要了解了解

你以为熊大装一个B,就是简简单单在论坛发一个帖子这么简单?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30

都这样了,还义正词严的?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33
都这样了,还义正词严的?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32

哈哈,还要秀下限

说六个证人无出庭必要?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33
都这样了,还义正词严的?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32

请你告诉我,我怎么了?

难道规定了水友的智商不能比版主高?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3:38
你拿“非法拘禁”这事攻击了我半天,在第2页吧。
现在又说,“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我不要你道歉就算了,还继续扯就没意思了
作者: doors    时间: 2011-5-11 13:42
因为楼主已经认为“法官说6个证人出庭作证是没有必要的” 是对的。所以潜意思就是认定是不是非法拘禁根本没所谓了。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42
你拿“非法拘禁”这事攻击了我半天,在第2页吧。
现在又说,“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我不要你道歉就算了,还继续扯就没意思了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38

后面是在做一个假设

假设你懂吗?

就是因为控辩双方对非法拘禁的认同不一样,所以需要证人出庭来有控辩双方来质证,让法庭仲裁

在我的指导下,你的法律知识有所进步,很是欣慰,我攻击你?不是吧,我感觉自己在给你普及知识,提高逻辑能力啊

你没有感觉自己在秀下限挑战极限吗?

假如你没有秀下限,而是本身认识就是这样的

那么我给你道歉,我确实对你的认识不到位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44
好的,用人的正常的逻辑来考虑一下

你也说了,是否非法拘禁还两说
我也认为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那确定是否是非法拘禁是否需要非利益相关的证人?

这就是这6个证人一定要出庭的原因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21

版主,是不是需要我把这段话再给你解释一下?

需要的话说一声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1-5-11 13:45
本帖最后由 影子 于 2011-5-11 13:48 编辑

好了

我觉得自己错了

现在我认为
版主今天的行为并不是故意装出智商低
所以不再回帖了
作者: 新建文件夹    时间: 2011-5-11 13:45
后面是在做一个假设

假设你懂吗?

就是因为控辩双方对非法拘禁的认同不一样,所以需要证人出庭来有控辩双方来质证,让法庭仲裁

在我的指导下,你的法律知识有所进步,很是欣慰,我攻击你?不是吧,我感觉自己在给你普及知识,提高逻辑能力啊

你没有感觉自己在秀下限挑战极限吗?

假如你没有秀下限,而是本身认识就是这样的

那么我给你道歉,我确实对你的认识不到位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42

好吧,我接受你的道歉。
作者: qxx10    时间: 2011-5-11 13:46
1~~

怎么吵起来了
作者: THEROCK802    时间: 2011-5-11 13:47
楼主 被A成马了
作者: Forever.Is    时间: 2011-5-11 13:48
楼主脸皮比锅烟灭还厚啊,向个小丑一样调戏着众8DAER的感官神经.

"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并不意味着说是不同意非法拘禁,况且这个帖子以及案子的重点不是讨论"非法拘禁"上,连最基本的言语逻辑都没搞清还在和人讨论问题,你不嫌丢人,我们看的人都在替你丢人啊.
作者: 温特斯    时间: 2011-5-11 13:5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TM.MaRine.Z    时间: 2011-5-11 13:54
麻痹,我怎么不能发帖?
作者: wuhaihai    时间: 2011-5-11 13:55
关键LZ在讨论过程中被迫百度了下并且进行了相关的学习,总之是学到知识了
所谓抬杠学能耐,这也很符合十万个为什么以及蓝猫淘气三千问的求知好学的精神
作者: gdhgood    时间: 2011-5-11 14:08
这种事不好说,不过法律定了不能烧烤就执行吧。必竟影响别人。我就受不了烟味。
作者: stonyfield    时间: 2011-5-11 14:15
你以为熊大装一个B,就是简简单单在论坛发一个帖子这么简单?
作者: 黑友    时间: 2011-5-11 14:31
在8DA 不能轻易发智商贴
作者: Forever.Is    时间: 2011-5-11 14:33
这种事不好说,不过法律定了不能烧烤就执行吧。必竟影响别人。我就受不了烟味。
gdhgood 发表于 2011-5-11 14:08


呵呵,不出去摆摊卖烧烤,拿什么来维持生计,难不成等死?
作者: 纯洁    时间: 2011-5-11 14:36
个人见解:所谓6位证人应该是在街上扣东西时的证人吧。杀人是在局子里,要找也应该找局子里的证人,所以没让这些“证人”来。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2:09


.....局子里? 那你让其他警察证明他其实是无辜的?
作者: xjzf    时间: 2011-5-11 15:07
我没想到,话还能反过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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