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oPen 发表于 2008-4-27 17:12

沙发~

我爱吧大 发表于 2008-4-27 17:12

【千年不赖,万年不还】是借钱不还?对不起,受害人这么多,这是诈骗。。。

诈骗罪

〔释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请受害者们及时联名公诉

09年春节

就是2年诉讼时效

到期则无效

对于这么专业的同志

我们要认真对待

不要与他身体接触

走法律程序

没有欠条(物证)没关系

有众多受害者(事实依据)

举证阶段会详细调查

而且是以事实依据为主

顺便代熊推荐本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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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我爱吧大 于 2008-4-28 12:29 编辑 ]

hyoga 发表于 2008-4-27 17:12

[:103]

PalmCivet 发表于 2008-4-27 17:12

看完了,还是第一页吗?[:103]

[SvS].Clo云d 发表于 2008-4-27 17:13

原帖由 随风 于 2008-4-27 17:11 发表 http://bbs.8da.com/images/common/back.gif
毕竟曾经是您的小弟啊  您也忍心么 云哥

一年多了,他死性不改,何必对他宽容?

clm123 发表于 2008-4-27 17:13

[:103] 哥的阅读速度还是那么快啊

hysteria 发表于 2008-4-27 17:13

[:28]

库班 发表于 2008-4-27 17:14

kao  kan wan cai hui de wan le

幸福不倒翁 发表于 2008-4-27 17:15

原帖由 SkYoPen 于 2008-4-27 17:12 发表 http://bbs.8da.com/images/common/back.gif
沙发~
你是第二页的楼主了

xjykobe 发表于 2008-4-27 17:15

[:42] [:42]

papala 发表于 2008-4-27 17:15

原帖由 SkYoPen 于 2008-4-27 17:12 发表 http://bbs.8da.com/images/common/back.gif
沙发~
每次syp 出现都是这么搞笑

fgb 发表于 2008-4-27 17:15

这种是什么人
真是垃圾[:108]

琦拉维特 发表于 2008-4-27 17:16

果然是奇葩

goodjobman 发表于 2008-4-27 17:17

奇葩SB 此人 [:101]

aaafffei 发表于 2008-4-27 17:17

原帖由 SkYoPen 于 2008-4-27 17:12 发表 http://bbs.8da.com/images/common/back.gif
沙发~

[:29]

Barbarossa 发表于 2008-4-27 17:17

我是新来的 发表于 2008-4-27 17:17

第一页吧[:41]

hysteria 发表于 2008-4-27 17:18

[:16]

xiaoer5743 发表于 2008-4-27 17:18

强贴必须留名

saintlsy 发表于 2008-4-27 17:18

怎么就第二页了

ORG 发表于 2008-4-27 17:19

大料啊

迈克尔乔丹 发表于 2008-4-27 17:19

我看完估计在第三页了

opium0 发表于 2008-4-27 17:19

[:107] [:107] [:107] [:107]

xiaoer5743 发表于 2008-4-27 17:19

穷的地方没办法
几百快钱也要去骗
何苦

speical 发表于 2008-4-27 17:19

沙发!

yts 发表于 2008-4-27 17:20

[:103]

tudou 发表于 2008-4-27 17:20

第几页?

dark_P 发表于 2008-4-27 17:20

[:13]

Reach 发表于 2008-4-27 17:20

草 我是看完再回的

fangchong 发表于 2008-4-27 17:21

智障一峰来,痴汉学亮现!狗王与公主,得一安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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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ilikeoov 谭泓,一个活在自我妄想和谎言中的可怜虫!【图料齐全,不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