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分析师
发表于 2015-1-25 14:22
金融分析师
发表于 2015-1-25 14:30
精神病人
发表于 2015-1-25 14:41
我觉得法医说的有道理。
lyric0221
发表于 2015-1-25 22:17
复旦投毒案,我注意到在关键的几个物证的取证方式和流程方面有不合规的地方。虽然总得说来,被告是投毒了,被害人也是死了,但是如果当前证据不能严格证明投毒就是直接死亡原因,那么最多就是一个间接的诱因,能不能判死刑立即执行就要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重新进行量刑了。
当然,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被害人家人,也是无法接受被告居然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事实,但是如果真的是依法治国的话,还真有可能是改判。就像当年汤普森案一样,虽然有极大可能汤普森就是凶手,无奈证据有缺陷,汤就是无罪。
Grape
发表于 2015-1-26 08:23
他说是开玩笑。
这个词用的太不恰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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