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来来国见!我接受你的挑战,同意你说好的输永久禁言
裸玉缝 发表于 2013-7-17 17:31
法盲是你吧!说出来强奸处女要判重刑的被当场打脸
废话,强奸受害者若是处女,其罪行所造成的后果更恶劣,影响更坏,当然要重判~~~
谁是法盲,来赌ID?输的人永久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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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你的原话 我国关于强奸罪的定性和相关司法解释
http://www.9ask.cn/blog/user/sdbb2601/archives/2012/306867.html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4号 2000年2月24日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81】高检刑函第137号 1981年7月27日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皖检刑字(81)第108号函,“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这个问题,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凡是在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國镓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见见 他来真的 怎么办 同样我找出了几个案例
http://news.sohu.com/20090427/n263651639.shtml
18岁的强奸处女的的男人 判刑7年 和普通强奸罪无意
http://sichuan.scol.com.cn/shxw/20030310/200331031116.htm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向二人违背妇女意志,用酒先将受害人灌醉,然后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七件证据材料在一些情节上的矛盾不足以影响认定曾、向强奸陈的事实,而处女膜是否受损也不能作为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曾、向二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目前,周在逃,杨被免于起诉。 因为无法鉴定是否处女啊。这是两回事 现在请你找出我国有关强奸处女要判重罪的司法条例和解释
你找不出来就请认输并永久禁言 国建要是要脸,还能混到现在[:15] LimYohwan 发表于 2013-7-17 18: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无法鉴定是否处女啊。这是两回事
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是
处女膜是否完好不能作为司法证据的强奸依据
处女膜都不能作为办案依据了请问怎么还能重判?
也就是说处女膜这个东西和案件本身一点关系没有
你可以看下面的案例 楼主你这么干没用的,因为对方可以单方面宣布胜利。。。 贱贱是吓大的? 贱贱会说
这都是30年前的通知了
现在我国法律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已经细化了处女否将成为新的量刑依据
反正他就是不要脸,看你们怎么办 开玩笑,贱贱有无数的日本亲戚他会怕你?封了一个贱贱,还有千千万万的贱贱。 这几天各位无毛辛苦了 见见:SYP 他来真的 楼主你这么干没用的,因为对方可以单方面宣布胜利。。。
SYP,他来真的。。。。。。 处女跟幼女是两码事 见见:SYP 他来真的 贱贱都已经被A的半截身子入土了,给他留口气吧楼主 国建要是要脸,还能混到现在 SYP 他来真的 国建要是要脸,还能混到现在
国贱要是要脸的人,早就自杀了 见见不来了。 男子强奸女子被抓 法院认定其奸淫处女从重处罚
http://city.ifeng.com/news/20110316/49751.shtml
法院昨日审理时认为,因宋某是处女,江某的行为给她造成的伤害更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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