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熊O 发表于 2013-7-17 17:00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7:01

8达福尔摩斯熊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7:04

我提供两点给福尔摩斯熊
1、这个女的肯定是下身有足够的液体来证明
2、这个女的可能有撕破的衣服之类 的,看网页上说脸上有抓的淤青的痕迹

O熊O 发表于 2013-7-17 17:07

精神病人 发表于 2013-7-17 17:12

现在不是已经以涉嫌强奸罪,且系轮奸起诉了吗
说明检方有充足的证据了。
你怎么还在说没有证据证明是轮奸。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7:13

O熊O 发表于 2013-7-17 17: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可以证明他们发生过关系
2衣服撕破脸上有伤 就证明被强奸了?
好歹你还是证明下 这个衣服是李天一撕破 ...

你问下那2个律师干吗退出呢
我也挺好奇的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7:13

O熊O 发表于 2013-7-17 17: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可以证明他们发生过关系
2衣服撕破脸上有伤 就证明被强奸了?
好歹你还是证明下 这个衣服是李天一撕破 ...

中国法律是被告人要举证自己无罪 而不是原告怎么证明你有罪。, 目前事实是发生了关系,人家告你强奸了 且,这时候天一要努力证明这不是强奸 而不是原告努力证明这就是强奸。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14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7: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国法律是被告人要举证自己无罪 而不是原告怎么证明你有罪。, 目前事实是发生了关系,人家告你强奸了 且 ...

说你是法盲还不承认。。。。。。

举证倒置目前只有医患纠纷~~什么时候刑事诉讼案件也举证倒置了?

公子别这样 发表于 2013-7-17 17:16

傻逼东西,李天一还口碑不错?无证驾驶,撞人殴打,就算女的鸡哪个危害大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17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7: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国法律是被告人要举证自己无罪 而不是原告怎么证明你有罪。, 目前事实是发生了关系,人家告你强奸了 且 ...

是检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强奸了,
而不是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无罪,
先把这种罪简单的问题搞清楚可以么?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7:19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你是法盲还不承认。。。。。。

举证倒置目前只有医患纠纷~~什么时候刑事诉讼案件也举证倒置了?

贱贱 虽然我错了 但是你也不对。

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来举证,不需要当事人双方来举证的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20

公子别这样 发表于 2013-7-17 17: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傻逼东西,李天一还口碑不错?无证驾驶,撞人殴打,就算女的鸡哪个危害大

所以说要是有人当场出来杀了李天一,
其罪行的社会影响比普通的故意杀人要轻点,应该可以死缓。

同理,若这个女的是妓女,那这强奸的社会影响,也比普通的低~~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21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7: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贱贱 虽然我错了 但是你也不对。

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来举证,不需要当事人双方来举证的

没看到我10楼说的?

所以说你连这个都还没弄清楚,还来论坛讨论司法?

有事没事 发表于 2013-7-17 17:21

公子别这样 发表于 2013-7-17 17: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傻逼东西,李天一还口碑不错?无证驾驶,撞人殴打,就算女的鸡哪个危害大

那你的意思是 就按以往李天一这小畜生的作为 这个案子根本不需要证据和事实  只需要直接重判李天一就对了 是吗?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7:22

据悉,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期间,为完善证据,检方将此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查明,李天一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附:《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是人民网的,我说你们都讨论些啥啊福尔摩斯熊你的立足点都是错的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7:23

有事没事 发表于 2013-7-17 17: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你的意思是 就按以往李天一这小畜生的作为 这个案子根本不需要证据和事实  只需要直接重判李天一就对了 ...

法院在判刑的时候 如果证据完全充分 不需要受害人证言 也可以判刑 那就无所谓了
但是如果证据并不充分 需要考虑受害人证言的时候 那么受害人身份 将会被考虑啊 这个很合理

公子别这样是对这句话说的吧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7:24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看到我10楼说的?

所以说你连这个都还没弄清楚,还来论坛讨论司法?

终于逮到机会了 不要停。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25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7: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终于逮到机会了 不要停。

不要忘记上午,你开口说几句话,我就知道你是法盲了。。。。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7:26

@O熊O     

公子别这样 发表于 2013-7-17 17:27

有事没事 发表于 2013-7-17 17:21
那你的意思是 就按以往李天一这小畜生的作为 这个案子根本不需要证据和事实  只需要直接重判李天一就对了 ...

卧槽?脑补能力max???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7:30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要忘记上午,你开口说几句话,我就知道你是法盲了。。。。

是 我和你老婆都是法盲   所以赶紧纠正下你老婆  别在骂易教授了   

裸玉缝 发表于 2013-7-17 17:31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25
不要忘记上午,你开口说几句话,我就知道你是法盲了。。。。

法盲是你吧!说出来强奸处女要判重刑的被当场打脸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33

裸玉缝 发表于 2013-7-17 17: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盲是你吧!说出来强奸处女要判重刑的被当场打脸

废话,强奸受害者若是处女,其罪行所造成的后果更恶劣,影响更坏,当然要重判~~~

谁是法盲,来赌ID?输的人永久禁言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7:35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废话,强奸受害者若是处女,其罪行所造成的后果更恶劣,影响更坏,当然要重判~~~

谁是法盲,来赌ID?输 ...

见见你输了
刚刚见到有人贴刑法的条例,明确说了处女非处女不影响判罚结果

潜规则 发表于 2013-7-17 18:22

原创内容 水晶 +5

cxycxy 发表于 2013-7-17 21:46

据悉,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期间,为完善证据,检方将此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查明,李天一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附:《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还争你麻痹的锤子,艹

cxycxy 发表于 2013-7-17 21:47

据悉,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期间,为完善证据,检方将此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查明,李天一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附:《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还争你麻痹的锤子,艹

O熊O 发表于 2013-7-17 21:52

O熊O 发表于 2013-7-17 21:53

cxycxy 发表于 2013-7-17 23:12

常识个jb,普通百姓犯事,还真就没几个请律师的,木有钱请,请了也没用。
对普通老百姓检方的话就是铁证。
换了个纨绔二世祖就tmd按美国标准来了,我草,还常识,常识在中国就被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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