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3-7-8 18:16

前些天写的关于一起命案的法律分析,那家倒霉的KTV现在还没有营业

本帖最后由 别愁BloodBrood 于 2013-7-8 18:19 编辑

对6月30号凌晨某会所停车场命案的法律分析
先发公安局的相关通告:
合浦两名男子因挡道发生斗殴,在打斗过程中,其中一名男子将挡道的那名男子捅伤。被捅伤的男子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6月30日,合浦县公安局公安民警速破了该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经查,2013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裴某在该县一KTV娱乐会所场停车场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搭载犯罪嫌疑人庞某正要离开时,经过停车场旁的某饲料超市门前,被正打电话的死者刘某等人所站立的位置挡住出路。双方互不避让,产生言语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在打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庞某与裴某遭到死者刘某的几个朋友殴打。随后,犯罪嫌疑人庞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中刘某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合浦公安局局立即启动命侦破机制。通过专案组全体民警的昼夜努力,2013年6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裴某业(男,21岁,合浦县西场镇人)、庞某松(男,26岁,合浦县石湾镇人)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成功告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转自北部湾新闻网)





我对夜场地方没有好感,觉得深更半夜去那里鬼混的不是嗨仔就是嗨妹,晚上路过看到门口好多车好多人乱糟糟都很讨厌觉得没有安全感,正常人应该有正常的娱乐,听正常的音乐,低音炮咚咚响的的士高神马的最好要多远给我滚多远........

     但是,一码归一码,尽管传言南珠一号的老板后台有人,黑白两道通吃,不是什么好东西,可我们应该就事论事,一事一议,在这个帖子,我们只讨论这起伤人致死案。看了警方公告中的事情经过叙述,感觉案情是比较明朗的, 公告称“在打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庞某与裴某遭到死者刘某的几个朋友殴打。随后,犯罪嫌疑人庞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中刘某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就公告内容看来,双方都有责任,争执起因是双方气量狭小,好勇斗狠。并且死者一方先出的手,好几个人围殴两个,所以感觉死者方起码要占30%责任,而犯罪嫌疑人在被殴打的时候情急之下为自卫掏出刀乱刺,结果刺中胸口,伤人致死,事实清楚。我感觉可以讨论的地方有:


1.犯罪嫌疑人所携带的道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
       犯罪嫌疑人的刀具来源就要追查下,到底是什么类型的刀具,是一直带着身上还是只是偶然和巧合才在事发时揣着。如果平时就随身携带管制道具,就让人觉得这个人比较危险,平时就是不稳定因素,构成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而如果只是恰好买的铅笔刀水果刀,临时带在身上的话,让人觉得比较的正常。
2.在本地,酒后驾驶电动车属不属于酒驾。
       如果犯罪嫌疑人喝了酒(一般去KTV都会喝酒,而且喝酒也可以比较好的解释双方为何小题大做争执不下)本地的交管部门之前有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认定。如果构成酒驾,感觉会对犯罪嫌疑人不利,到时候可能数罪并罚(也可能另案审理,不是很懂)。


而刑责上,犯罪嫌疑人庞某是在被围殴的情况下情急之中掏出了小刀刺中了受害人,主观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如果认定为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就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考虑到自首情节,感觉会判无期,撑死了死缓改无期。如果只是慌乱中刺了一刀,并且能证明确实受到严重的人身威胁,找个好点的律师没准能辩护成防卫过当。

而另一犯罪嫌疑人裴某,犯罪情形相对较轻,只作为从犯处理,根据事发当晚他的斗殴参与程度量刑,不会太重。



3.至于KTV会所,在这次倳件中就无辜躺中表示很受伤。
如果要追究什么责任的话,那就要对死者尸检,对犯罪嫌疑人,死者朋友进行尿检,追查KTV有没有容许顾客在营业场所非法吸食毒品的行为(甚至直接向顾客出售毒品)。不过禁毒日刚来查过风头还没过,我谅他们还没这么大胆.,如果经查属实,那么KTV问题就严重了。


说完了倳件分析。下面就要分析后续了。
死者的朋友,或者一些无关却趁机闹事的社会人员,在30号当晚寻衅滋事,阻挠KTV正常营业,(今晚死者家属还在门口烧纸,南珠一号都关门了),
不知道警方有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新闻只说警方平息了骚乱,却没有说对滋事分子的处理。这就有不作为之嫌,说明本地的警察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够透彻。


我转载一则去年的旧闻,大家看看当时的处理办法。
http://bbs.hepuwang.com/attachment/Mon_1307/2_1765_893de01bf9ccbae.jpg?36
在6月30日晚,死者家属带领大量人员到KTV门口聚众闹事,严重的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给KTV会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连续两晚颗粒无收,不见好多钱呐。。。不过这里刚出了命案只怕即使恢复了营业短时间内生意不会太好)
同时也也迫使公安部门动用了大量的警力进行处置,这又是一笔无形账。


所以我认为闹得比较凶的应该抓起来。这些人置國镓法律于不顾,聚众闹事破坏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予以镇压。虽然有人会说,他们都死了人已经好惨了,你还要再抓?这是两码事!法治社会就要有法必依!如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惩处,让这些法盲明白他们所作的事的后果的严重性,此类倳件还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同时也破坏党和炡椨的威信——这是有过先例的,类似倳件演变成打砸抢烧最后局面变得难以控制。



以上,是我对本次倳件的分析,希望有法律界专业人士进行点评。

潜规则 发表于 2013-7-8 18:20

原创内容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3-7-8 18:21

这也给加色啊。。。

风剑 发表于 2013-7-8 18:30

很有才华啊   叙事条理清楚  清晰易懂

xiaokaizi 发表于 2013-7-8 18:45

爱难断愁 发表于 2013-7-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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