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3-6-28 23:09

法学达人来扫盲,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

1.网友A在某论坛发了一个AV求种贴,网友B用附件提供了A所求的种子文件,请问网友B有没有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构成,适用具体哪一种刑罚?

2.网友A在某论坛发了一个AV求种贴,网友B在跟帖中回复了一张与主题无关的图片,而网友A将该图片保存并修改后缀名为TORRENT,以此下载色情淫秽录像,请问网友B有没有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构成,适用具体哪一种刑罚?

3.网友A在某论坛发表一个帖子,贴图求关键字,网友B在跟帖中提供了与该图片相关的淫秽色情录像的文件名,网友A根据该文件名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找到了该录像的下载地址并进行下载,请问网友B有没有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该论坛法人代表又需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Ktulu 发表于 2013-6-28 23:15

自己翻发条和司法解释
我同事去年好像办了两件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3-6-28 23:22

就看到这个而已
藤县80后小伙争当“楼主”上传淫秽BT种子同样获罪

作者:李 夏  发布时间:2010-07-15 18:16:12

    7月12日,藤县法院对一宗利用BT下载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志雄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2岁的邓志雄是藤县塘步镇的村民。2009年12月5日,他无意间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一个名为“MM公寓”的色情网站,站内提供了大量的淫秽视频文件下载以及淫秽贴,为了寻找刺激,他便在该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

    不久,邓志雄就不再满足于仅当“观众”浏览他人上传的视频文件,而是盘算着体验一下“楼主”的感觉,于是从2010年2月19日开始,他利用自家电脑或通过网吧电脑,在该网站发帖和提供下载链接,帖子内容主要是提供淫秽视频文件BT种子下载及视频截图。至2010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将近两个月的时间里,邓志雄共发帖130篇,其中通过提供链接的BT种子可下载的淫秽视频文件达42个,有17个淫秽视频文件的BT种子链接被网民点击过,点击次数达4247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志雄利用互联网通过提供可下载到淫秽视频文件的BT种子链接的方式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已达42个,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自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自愿认罪,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3-6-28 23:26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忽然想到商场大屏幕放金瓶梅 说非罪也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金瓶梅电影不视为淫秽物品——小说都不算了,公开出版的。

而且

“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MosaiC 发表于 2013-6-28 23:29

@222222222

Tory_lee 发表于 2013-6-28 23:31

8DA要被抓一半、

r868 发表于 2013-6-29 00:26

8da全都抓了有冤枉的,隔一个抓一个就有漏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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