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3-4-24 21:54

清华投毒案

朱令铊中毒案证据分析大全

  经过与朱令父母的讨论,得到朱令家的认可,作为朱令律师,在这里我们将公布我们所收集到的各种关于朱令案的证据,并且在这里概要的公示给大家,让大家看到对于朱令案到底有没有证据!
  在上海复旦投毒案以后,朱令的案件再度成为了热点,网络上关于朱令铊中毒的案件讨论的如火如荼,但是太多的是正义的网友们义愤填膺的声讨,情绪上和感情上的东东多于理性的分析,反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污蔑网友们是没有证据的疑人偷斧,污蔑网友们是网络暴民,所以一切问题的焦点还是在证据问题,因此需要有一个对于证据的全面分析文章。
  本人是受害人的朋友,多年以来一直关注整个案件的发展,后来又成为了案件受害人的代理律师,现在把我从各方收集的证据汇总整理一下,从简入繁的抽丝剥茧,让网友们对于案件的证据问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再被污蔑的时候也好有的放矢。
  对于这个下毒案件,大家看一下各种证据,自己心证一下到底罪犯是谁?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将没有口供的嫌疑人定罪?如果定罪只有理论上的可能,
  一、 证实中毒情况的证据
  1、 铊中毒的化验报告
  证明是铊中毒,通过化验数据可以计算投毒剂量,朱令中毒的剂量巨大,需要拿到固体的铊盐而不是实验室试剂瓶就可以的。
  2、 二次中毒的化验证据
  头发分析有二次中毒高峰,证明是至少有二次中毒,同时排除了误服和自杀的可能。而朱令第一次的中毒应当是外用,可能有多次投毒。铊可以麻痹视神经,所以朱令先是去同仁看眼睛;铊还是脱毛剂,所以第一次朱令脱发却没有全身铊中毒症状。这毒药需要下在朱令的隐形眼镜盒和洗发水瓶之类的东西里面,嫌疑人投毒条件苛刻。
  3、 受害人病历
  受害人的临床症状证明是亚急性中毒,而受害人的体内铊含量远远超过致死量,说明是被多次小剂量投毒,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投毒条件要求很高,缩小了嫌疑范围。换血八次还有大量毒素,这是一个不断投毒的过程,需要让她日日服用才可以,如果是急性的会有激烈的肠胃反应,因此这个案件能够投毒的嫌疑人范围被大幅度缩小。
  下毒被怀疑是朱令的咖啡杯,但这个杯子找不到了,朱家说当时在的,与警方的说法不同。
  4、 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中毒为铊
  亚急性症状证明是多次投毒,必须有二次以上投毒期间,必须慢慢下毒,需要非常苛刻的投毒条件
  证明投毒的剂量,必须为铊盐固体才可以


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3-4-24 21:55

投毒的人背景很大啊,这么小的范围13年了还不能破案

用户名掉包了 发表于 2013-4-24 21:57

99.99...%是SW吧

speical 发表于 2013-4-24 22:00

投毒案件不是没有嫌疑人,而是取证难。

由于手法隐蔽,不为人知,很难取到有效的证据。

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3-4-24 22:06

他们那个宿舍案发后还被盗过

哥回来了 发表于 2013-4-24 22:09

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3-4-24 22:10

无你妹啊?那么小的范围13年了还不能破案,养那些饭桶干嘛啊?我去

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3-4-24 22:11

其实明眼人都懂事什么回事!

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3-4-24 22:17

竟然没人关注这个

半支烟 发表于 2013-4-24 22:21

4楼可有法子?

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3-4-24 22:26

有啊邪不能胜正你不知道?

myths 发表于 2013-4-24 22:26

其实很简单的,关键的杯子去哪里了?为什么杯子会被偷?有哪些人可以接触到铊?受害人中毒是投毒,那么投毒肯定有送毒媒介,基本肯定是饮食器皿!这些都是可以确认的,我不相信Police这点能力都没有!

Explode 发表于 2013-4-24 22:48

..大晚上看这个有点吓人

blue_cell 发表于 2013-4-24 22:54

blue_cell 发表于 2013-4-24 22:55

speical 发表于 2013-4-24 23:00

关键的杯子去哪里了?为什么杯子会被偷?
找杯子的事可能很简单,也可能是无法完成的任务。
有哪些人可以接触到铊?
有嫌疑人群甚至有明确的嫌疑人也需要证据来定罪。
受害人中毒是投毒,那么投毒肯定有送毒媒介,基本肯定是饮食器皿!这些都是可以确认的,我不相信Police这点能力都没有!
既然你有这个能力,刑警肯定也有。仅有这些,还是不能定罪的。


有些案件无法侦破才是正常的,如果真如某些“命案必破”的口号那样,才会出更多的张高平、张辉、赵作海、佘祥林。。。。。。

speical 发表于 2013-4-24 23:05

这个律师说把证据汇总一下。
但只列举了化验报告和病例,剩下的只有分析和单方面的看法、推测。
这本是就与刑事案件定罪原则相悖。

律师列举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是慢性中毒,证明投毒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但是,谁作案,如何作案才是刑事案件的核心

怕娃落地 发表于 2013-4-24 23:21

真要想查还查不出来?   当然现在想查是难了点,但是当年来说,有心查肯定能查出来
中这种不寻常的毒,比别的谋杀好查多了,而且现场就是个小小的宿舍,事后还发生偷窃
从任何方面来说,都应该能查出来。

蠕蠕 发表于 2013-4-24 23:40

如果仅仅有这点资料法院就能判SW
那可真是奇冤

speical 发表于 2013-4-24 23:41

投毒的证据取证真的太难了,普通的杀人倒是相对简单许多。

juventuslyd 发表于 2013-4-25 00:04

而且不是什么毒鼠强那些低端的投毒,而是 比较少见的化学元素

NoT 发表于 2013-4-25 00:34

这也叫证据?都是推测的,是不是帖子没引用完整?

pig 发表于 2013-4-25 20:56

这也叫证据?都是推测的,

边扶墙边紧忙 发表于 2013-4-25 22:02

我倒是觉得这个分析比较靠谱:
第一次投毒,是全寝室女生共同干的,目的就是想把大家都讨厌的太喜欢出风头的女生--朱令,赶出去,当然也有整人的心理。当然大多数女生只是想惩罚一下朱令而已。
第二次投毒,也许是好几个人一起干的,也许只是某个人干的。这次的投毒完全就是想干掉朱令。
凶手是谁,寝室的所有女生肯定都知道,清华大学也肯定知道。只不过在第一次集体投毒的胁迫下,寝室所有女生都不得不为sw发帖子洗脱嫌疑。假如sw承认了,那么第一次的集体投毒肯定让寝室女生全部都进班房。
至于之后的朱令的物品被盗,销毁证据,警察找不到证据,确认不了嫌疑人,我只能呵呵了,还用多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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