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2-10-24 13:05

辩论大赛——与相当部分人群意志相悖的法律是恶法吗(个人提供水晶奖励)

本帖最后由 别愁BloodBrood 于 2012-10-24 13:09 编辑

8DA上虽然经常有辩论,但是还没有形成制度化,标准化。很多精彩的辩论都湮没在了历史的河床底——啊不,主机硬盘的数据库中。
我希望能自我始,能使辩论形成持续风气,让更多的思想光芒闪耀,点亮我们的论坛,照亮屌丝的人生。

    关于规则,关于奖励制度,我也没有详细具体的方案,至多可以承诺,评选出最佳辩手,奖励1000水晶,其他比较精彩的辩论,奖励100-500的水晶,非水贴都应获得仲裁评分等等。甚至本次辩论的论题,我都是很随意的拟了个题目,表述上都非常不严谨,只是为了起个头,希望抛砖引玉,获得苏有朋大大的支持,然后有更多人参与进来,经过大家的努力,最终可以制度化,也使我们的水量有稳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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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内容:
     
    2年前,针对网友下载、传播色情内容(主要是AV)被抓曾经引起8DA大讨论,多人直呼现在下个AV,共享个种子都是很普遍很正常的行为,按法律自己早就够被判刑啦,既然现在看AV,色情小说已经是非常普遍的即成现实,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就是悖逆了多数人意志,是一部恶法,应当予以废除。

   这两天,围绕大足4P倳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也有很多人说现在聚众淫乱、换妻换偶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聚众淫乱罪》就是恶法,也应予以废除。

第二条姑且不论,我想大多数人都比较认可第一点,因为8DA上已经很难找出一个没下过AV的人了,性解放运动的呼声在8DA相当有市场。



但是另一方面,也有这样的典型例子,前几天看了这么一个故事,不知道是哪里了,很久以前就兴建了水利工程,疏浚河道。由于每年都有比较长的枯水期,两岸的居民经常在这时候就在堤岸上种菜——这在今天好像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样到了丰水期的时候,很多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庄稼,就扒开河堤,让水流到别处去,以至于堤坝年年决口,满目疮痍,虽然官府抽调了官兵守着堤坝,但依然防不胜防,历任官员都没用治理良策。

后来宋代的时候换了个地方官,上任后撤走了看守堤坝的官兵,对当地居民表示,以后官府不会派人看着堤坝,防止决口的责任由沿岸的居民们承担,如果到时候堤坝决口,就派官兵把沿岸的居民抓去堵漏。

公告一出,舆论哗然,百姓们意见很大,纷纷说新来的官员是个不负责任的庸官。但是因为害怕被当民夫抓去抢险救灾,渐渐就没人在堤岸上种菜,也没人破坏堤坝,从此水患也得以平息。


之所以举这个其实并不是很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希望表述,有时候多数人基于自己个人利益而采取短视的措施,如果任由不顾,最终会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

也有人会说,如果民主了,大家一起讨论法律如何制定,自己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不好再改呗——但是这在我们这里还不现实。而伦理道德标准对社会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太古时期,父女兄妹乱伦之类的是很正常的行为,因为那时候人类刚从动物进化过来,还没有存在伦理观念。但是人类随着社会的发展,三纲五常什么都出来了,从无固定配偶,到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可以说发展方向是趋于保守的,那么,聚众淫乱,换妻等换偶,似乎又是要回归于无固定配偶的伦理,性解放运动的兴起,会不会是螺旋式发展的必然呢?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2-10-24 13:10

邀请熊大做裁判吧

用户名掉包了 发表于 2012-10-24 13:12

楼主说了算,求水晶

MakubeX 发表于 2012-10-24 13:16

先哭为敬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2-10-24 13:16

用户名掉包了 发表于 2012-10-24 13: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说了算,求水晶

水晶不能白给,我知道我上面写的这些很2很废话,但是我是希望论坛变得更好,也请大家独立思考,怎么才能维护好我们的论坛

=Y.J=rAsII 发表于 2012-10-24 13:17

S B 还来丢人 ?

jssmail 发表于 2012-10-24 13:19

你都说了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2-10-24 13:19

jssmail 发表于 2012-10-24 13: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都说了

那也请你尽量补充,有没有其他观点,如何维护自己的观点。

牛clear 发表于 2012-10-24 13:20

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不能阻止人类Ivan升荷尔蒙

hydranana 发表于 2012-10-24 15:06

我想看看吊激素选手怎么说。

yth11111 发表于 2012-10-24 15:38

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那么中国的社会会混乱不堪,更催生官场的腐败,道德的沦陷。所以法律约束性其实是可取的。

守护魔 发表于 2012-10-24 16:45

守护魔 发表于 2012-10-24 16:46

矿工 发表于 2012-10-24 16:53

法律,是人的思想,经过时间,数量等元素上反复论证得出的结果。其意义大于单个人,或者未思考的结论。虽然,我认同的是万事不绝对,中庸之道。但是法律的存在性,是不容置疑的

warbear 发表于 2012-10-24 17:12

支持一夫一妻制和招妓合法化。

leechou 发表于 2012-10-24 17:28

守护魔 发表于 2012-10-24 16: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来浅显地讲一下
首先,以支持的人的多寡来认定法律的合理性这本身就是错误的,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不在于支 ...

虽然你支持废除这两条法律,但是你提出的观念“一条法律是否恶法与支持者数量多少无关”,让我感觉你更倾向于反方观点。

守护魔的分析条理清晰,论据成分,内容翔实有力,是本帖目前水平最高的回复。
由于我个人的纰漏,在选题上取材不够好,但是不影响你的发挥。

希望其他辩手见贤思齐,争取超越!

leechou 发表于 2012-10-24 17:30

这两条罪真的反对的人比支持的人多吗?看互联网、看论坛似乎如此,但互联网本身的取样样本就有问题,如果是全国取样,十八岁以上,包括所有的人群,上班族、家长、老人.........,真的是大多数人都不支持这两条罪吗?至少我父母是支持的,很多家长是支持的,绝大多数的老人是支持,等等等等


针对你的分析,其实这个问题我已有考虑,所以题目不是“大部分人”,而是经过修改后的“相当部分人”。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2-10-24 17:35

详细论述的选手,最后经过评选,奖金统一发放。
对于表达了自己观点,但是没有进行详细阐述的选手,当天加分(如其他辩论比较少,则考虑结算日给予100水晶鼓励)。

sheva7_1 发表于 2012-10-24 18:28

舌战狮城吗?

kikiken 发表于 2012-10-24 18:40

本帖最后由 kikiken 于 2012-10-24 18:44 编辑

作为校辩论队的一员··· 我很怀念当年代表学校参加辩论赛的日子啊·
  平时只在争鸣或者华语辩论网上看看辩题 没想到今天八达也能看到辩题
  顿时热泪盈眶啊·

shicepku 发表于 2012-10-24 20:59

可以保留这两罪 但是在这之前应该建立分级制度
对成人来说成人内容是有需求的并且大部分内容是无害的
根据年龄或者其他的方法隔离开这些内容 不让小孩子接触到 而有需求的成人也可以满足需求
而这两罪可以定给违反等级制度的行为

不应该一刀切 所有人都不可以看
这样的话就像朝鲜一样 人民都不可以 只有金胖和特权阶级可以

shicepku 发表于 2012-10-24 21:02

前面的罪没说清 是指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不包括 聚众淫乱罪 这个争议比较大

语死早 说的比较乱 希望大概意思大家能看懂

Ktulu 发表于 2012-10-25 00:49

这你妹哦,屌丝半路学法的,混了个法学学士,别愁这个题目我觉得是不是没有没有切中要害,相当部分人的具体定义是什么,何为恶法,什么是良法,我在想别愁是不是想辩论法律本质问题,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而不是简单辩论一个恶法的定义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2-10-25 08:36

本帖最后由 别愁BloodBrood 于 2012-10-25 08:38 编辑

Ktulu 发表于 2012-10-25 00:49
这你妹哦,屌丝半路学法的,混了个法学学士,别愁这个题目我觉得是不是没有没有切中要害,相当部分人的具体 ...

但是这又要涉及如何认定的问题…谢谢科普。我开头就说了题目不严谨,只是起个头。


Sophia 发表于 2012-10-2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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