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结果没人接,回家路上出了事,校方担不担责任
刚看了个本地的贴子。2012.9.24号12:00左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云湾小学提前放学,没有通知家长,家长还未到学校接孩子,学校就任由年幼六岁的小女孩自行回家,导致中途车祸,当场死亡,血淋淋的场面,年过40的家长无数次哭倒在 面无全非的六岁女儿跟前,就连现场的路人也掩面痛哭。可是,任由一切的悲痛和哭喊,也唤不回这年幼的生命,这祖国的花朵……
令人发指的更是学校校长郭玉凤无任何说法,避而不见,没有任何歉意与愧疚之心。年幼六岁女孩的父母常年以打工为生,为养育儿女操劳半生,中年40多岁才得一女,如今发鬓几近花白,皱纹横生,一切都是为了给六岁女儿营造一个健康快乐平安的成长环境,辛辛苦苦养育了六年的孩子就这么一瞬间没了……一切的一切,就因为郭玉凤的严重失职,酿成如此惨剧。。让这中年40多岁的父母如何是好。
生命诚可贵,试问作为云湾小学校长的郭玉凤如何看待生命,又是如何对待上千孩子的生命,祖国的花朵岂能容一个如此没有责任心的人来担当,有第一就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如果不严惩,天理何在,公道何在,人心何在……
说是这么说,但是一千多个学生家长怎么挨个通知?
所以,还是准时放学好,提前下课的话玩半个小时老鹰抓小鸡啊 我印象中,我上小学时,哪有什么通知家长的事情,提前放学大家欢乐死了,到处疯到玩。
当然,时代在进步,对小孩的关心应该更多一些。
在这件事中,我非常同情这个家庭和这个小女孩。但我觉得校方也挺冤。
关键是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要求提前放学必须通知到家长,不然不能让孩子离校。 rapidfire 发表于 2012-9-27 16: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是这么说,但是一千多个学生家长怎么挨个通知?
所以,还是准时放学好,提前下课的话玩半个小时老鹰抓小 ...
1000多个学生就有几十上百的老师 怎么不能通知 Grape 发表于 2012-9-27 16: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印象中,我上小学时,哪有什么通知家长的事情,提前放学大家欢乐死了,到处疯到玩。
当然,时代在进步 ...
法律上这学校绝对的有责任 九江法院网讯 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某小学因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赔偿原告41381元。
2009年6月18日,某小学进行期末考试,由于考试当天学校无法安排学生用餐,学生中午必须回家,学校就在6月17日学生排路队时将此事通知了学生,但没有通知学生家长。6月18日,预备班学生张某(6岁)在中午放学后一个人先到了其爷爷(81岁)家,然后和其他三个幼儿一同到河边游玩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认为,某小学对由于考试造成预备班学生提前放学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以至于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接送脱节,最终导致张某身亡。某小学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在放学之后,虽然先到了其爷爷家中,但其爷爷不是其监护人,且年岁已高,因此,某小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41381元。
这个判决太尴尬了。。。。
THEROCK802 发表于 2012-9-27 16: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上这学校绝对的有责任
巩兄,得有具体的条文呀。
不是光有立场就行。 放学了,监护的职责必须得手把手地教到家长手中?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按时放学并且离校后,学校无责。但是提前放学了却无通知家长,学校得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回锅肉 发表于 2012-9-27 16: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 ...
这两条都没有给出,提前放学(教学计划变更)学校是否就义务、有责任通知学生监护人的具体解释呀。
我觉得问题的核心就在这个地方呀 现在学校都有短信平台的,通知起来非常方便。
或者提前一天发个单子,让家长在回执上签字。 Grape 发表于 2012-9-27 16: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印象中,我上小学时,哪有什么通知家长的事情,提前放学大家欢乐死了,到处疯到玩。
当然,时代在进步 ...
我觉得不能通知的话,就不应该提前放学。
让学生在学校里面玩也不能提前放学 杨雯MM 发表于 2012-9-27 16: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学校都有短信平台的,通知起来非常方便。
或者提前一天发个单子,让家长在回执上签字。
这是个农村的小学,你觉得能做到这个份上么。
再说了,如果家长没手机、没座机。怎么办?? Grape 发表于 2012-9-27 16: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两条都没有给出,提前放学(教学计划变更)学校是否就义务、有责任通知学生监护人的具体解释呀。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受害人是小学生,即属于未成年人范围,而10岁以下的学生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智力水平、判断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均较低,故学校对此类学生应当予以特别的注意。《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法定代理人,故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决定、代理未成年人的行为,其他人均无权决定。学校将正在上课期间的未成年学生交由监护人以外的人,而未征求监护人的同意。使学生可能遇到生命健康危险,学校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一封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我校一个学生在上课时,他一个亲叔叔家的堂兄来找他,对学生的班主任讲:“我是孩子的堂兄,他父亲有急事让我来接他。”班主任问孩子:“你认识他吗?”孩子肯定地说:“他是我堂兄。”鉴于安全的考虑,班主任想再同孩子的父母联系一下,但家长的手机无法接通,家里又是租的房子,也没有其他渠道可以联系。此时孩子的堂兄又称事情很紧急,不能耽误太久,所以班主任只好让这个学生同他走了。可后来,孩子就是被他的堂兄绑架,并撕票了。
那么学校是否有责任呢?如果老师遇到这样的事,不同家长联系就直接放走孩子,是否学校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教师做了联系的尝试,却遇到了手机无法接通等意外情况没有成功,学校是否就没有责任?或责任相对要小些?急盼回答!
吉林省某小学 李老师
案例中学生被绑架后“撕票”即死亡,首先适用的是刑事法律,因为侵犯他人生命权为國镓刑法所禁止,故应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学生的亲属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则属于适用民事法律,主张他人承担侵犯其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受理案件时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应结合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予以分析。
上述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否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呢?我们依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分析,以进一步从法理上确定学校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一、学校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回答这个问题,要看学校的行为是否违反其注意义务,即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内的相关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受害人是小学生,即属于未成年人范围,而10岁以下的学生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智力水平、判断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均较低,故学校对此类学生应当予以特别的注意。《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法定代理人,故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决定、代理未成年人的行为,其他人均无权决定。学校将正在上课期间的未成年学生交由监护人以外的人,而未征求监护人的同意。使学生可能遇到生命健康危险,学校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二、学校的行为与学生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学生是否有损害事实存在?一般而言损害事实包括死亡、伤害,本案例中因为学生已经死亡,故而应当认定损害事实存在。
案例中学生在学校上课,此时学校对该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其堂兄来找学生并把学生带出学校,使学生不在父母的监护之下,也脱离了学校的保护范围。在侵权的行为中,堂兄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其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因果关系上分析,堂兄实施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学校让堂兄将学生带走的行为,也是原因之一。学校不让未成年学生脱离其保护,则学生能够因此而避免被他人带走绑架杀害的倳件发生,故学校的行为属于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学校行为是否有过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其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注意义务的大小和因过失而承担的相应责任,可以将过失划分为:1.重大过失,即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2.一般过失,即指违反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3.较轻过失,即指行为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抽象的,也是赋予行为人最严格的注意义务。
从心态上分析,学校并不持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故而学校的行为明显不属于过错的故意形态。学校是否具有过失,则要依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果学校将未成年人交给并非亲属的人,则属于重大过失,但其在核实确定该人系未成年人的堂兄时,且在其堂兄称有紧急事情时,学校将该学生让其带走,学校仅有较轻过失,属于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学校在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时,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较轻。
四、学校应承担多大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学校的行为具备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我们还应当适用法律,判断学校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以及这种民事责任的大小。
对于学生离校发生伤害的情况,在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两处规定,第一处为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第11项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第二处为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其中第2项规定,“在学生自行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根据上述规章内容分析,学校对学生离校情况负有向监护人告知的义务,以避免发生不利于学生的损害;同时学生自行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损害,学校不负责任。上述案例为学生经学校同意离校的情况,故而应承担责任。
学校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承担什么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案例中因为是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损害,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上述案件的情况,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民事主体,限于其成长和发育等具体情况,不能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也不能有效保护自己,故而学校对在上学期间的未成年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予指出,学校承担的是与其义务相适应的责任。本案中,学校进行了必要的核实,且学生也认识其堂兄,堂兄又称有急事,在无法与父母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学校的过失较小,综合其尽到的义务和过失程度考虑,学校可承担一定限度内有限数额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老师遇到这样的事,不同家长联系,甚至不核实而将学生放走,那么学校承担的责任会更大,因为不联系甚至不核实会造成更大的过失,将学生置于更危险的情况下。不尽上述联系、核实的义务,其必然导致过错程度加重,从而也导致行为人即学校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学校老师如果与学生家长联系而没有联系上,其从效果上讲,实际上仍处于未取得监护人同意或认可的状态,学校不应当将学生交给他人带走,故而学校并不因此免责,但可以因此减轻过错,并承担相应较小的责任。
相似案例 回锅肉 发表于 2012-9-27 16: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还是肉哥给力呀。
不过你这说法,明显不是解释这种情况的。你这个解释应该用于,学生都在上课,来了个人要接学生走,老师没有给父母打电话,就把孩子交出去了。
提前放学这个事情中,学校并没有把学生交给谁呀。你要说学生放学路上有危险,那正常放学,学校也并没有亲手把学生交到监护人手中,同样是有危险的。 回锅肉 发表于 2012-9-27 16: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封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你这个结果我是支持的,学校联系不到家长,一定不能放人。
小时候上学都是自己回家,没有大人接的这种…… 这个事情应该是考虑 学校提前放学 是属于什么性质 如果按照上面的来说 那学校完全没错
主要的学校提前放学这个问题 到底该用什么法律来解释 或者说就没有的解释 法律的空白
从理上说小孩是没理的 从情上说 学校应该要赔一点
可是想想 学校放学 小孩只要出了学校 就跟学校没有关系了
有的学校通知家长什么的 只是学校方面多尽的义务和职责不是吗 本帖最后由 Grape 于 2012-9-27 16:55 编辑
FRDS_Vinhero 发表于 2012-9-27 16: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事情应该是考虑 学校提前放学 是属于什么性质 如果按照上面的来说 那学校完全没错
主要的学校提前 ...
主要的学校提前放学这个问题 到底该用什么法律来解释 或者说就没有的解释 法律的空白
我就是认为关键在这个地方,这个解释一出来,学校该不该通知,就比较明显了。
而且通知在操作上也存在问题,通知不到怎么办,都需要一个明确的说法。 注意下年纪 6岁 小学一年级或幼儿园 这个年纪还要过马路 肯定要人管 才多大 有红绿灯概念? 别把小时候的事情扯到现在来说。 小时候有几辆车? 提前放学 但没通知家长,这个真出了事 学校肯定脱不了责任! 人生自古谁无死 死就死了吧 悲剧。。。 不能拿小时候跟现在比我
小时候路上有这么多车吗 研究法律有毛意义, 就像医闹,工伤鉴定, 法律算个P啊。
棺材往学校门口一放, 亲戚朋友全村邻居一百来号人, 天天跪学校门口, 看你咋办。
TC的法律是不健全, 但是就算健全了, 也是个摆设, 普通老百姓有几个脑袋里有法律意识的?不管出什么事, 中国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找人, 找关系, 走后门。
Grape 发表于 2012-9-27 16: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个农村的小学,你觉得能做到这个份上么。
再说了,如果家长没手机、没座机。怎么办??
那就用第二个方法,提前一天通知,让小孩带回去给家长签字。
第二天上交回执,就这么简单。
实在没条件复印的,让小孩记在作业本上,第二天交上来。 最喜欢看一群法盲在讨论法律了, 葡萄真是个钻牛角尖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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